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秋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秋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秋日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公共危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3.23│102.01.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53號│第97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808│104年度交上訴字第34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5.17│104.04.28││├─┼──────┼──────────┼──────────┼──────────┤││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808│104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6.13│104.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756號(已執畢)│第113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