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上訴人即被告LEQUANG.選任辯護人 賴俊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QUANGTRUNG(中文名 黎光忠 )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LEQUANGTRUNG(中文名黎光忠)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訊問後,認依起訴書及原審所調查之證據,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9條、第330條第1項加重準強盜罪之罪嫌重大,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判決已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被告復為越南籍人,有可預期被告逃亡之可能性極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100年12月5日起執行羈押,至101年3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1年2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業經本院於101年1月19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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