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即原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己即被告戊○○
丁○○丑○○子○○庚○○乙○○辰○○○巳○○卯○○寅○○甲○○癸○○壬○○ 許稹育 法定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子○○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二千二百零九元││├─────────────┼────────────┼──────────┤│差旅費│四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千七百七十六元││├─────────────┼────────────┼──────────┤│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五百四十四元││├─────────────┼────────────┼──────────┤│合計│二萬六千九百二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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