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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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即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四千七百五十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百七十三元││├─────────────┼────────────┼──────────┤│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六十八元││├─────────────┼────────────┼──────────┤│合計│四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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