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凱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137號被告莊凱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逕行簽結。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0.2940公克,驗餘淨重0.293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18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因施用毒品而為警查獲,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惟被告於本案施用毒品為警查獲前,曾於105年10月19日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坪林區加油站廁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為警查獲,並經臺灣新北地檢署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5年11月28日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緝字第821號為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5頁),是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係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並業由檢察官職權簽結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137號偵查卷可證,並核閱屬實。又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2940公克,驗餘淨重0.293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上開毒偵卷第36頁、107年度聲沒字第418號卷第4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