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佳承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倚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詠琦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詠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趙金鳳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趙金鳳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7年5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7年5月21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對趙金鳳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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