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37號上訴人 楊舜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絹 及視同上訴人 楊淑惠 、 楊淑芬 、楊春櫻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4,58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209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楊國祥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