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02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璋誠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解散)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璋誠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9年1月9日經授中字第10933019040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