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72號原告 彭宜怡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統皓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初步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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