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0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月12日起至138年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8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點910計算,借款期限自88年1月13日起至89年1月13日止(借款期滿時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9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24,09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金融卡融資契約書影本1件、還款明細單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0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933│建│0│00│107.39│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0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材料│台│間│位││├──┼─┼──────┼─────┼────┼─┼─┼─┼─┼─┼─┼─┼──┼─┼─┼─┼──┤│001│67│台南縣永康市│台南市永康│2層樓房│42│42│││││85│加強│5.│15│平│全部│││6│復國一路173│市○○段│加強磚造│.7│.7│││││.5│磚造│20│.9│方│││││巷40號│933地號││5│5│││││0│││3│公││││││││││││││││││尺││├──┴─┴──────┴─────┴────┴─┴─┴─┴─┴─┴─┴─┴──┴─┴─┴─┴──┤│重測前:網寮段8828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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