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上原告與被告 陳靖奇 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