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67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於民國94年4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覓保無著,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