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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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1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