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壢交附字第65號原告甲○○
十五號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壢交簡字第2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