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劉禮綺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26日上午9時11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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