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劉禮綺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26日上午9時11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