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