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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