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堃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智慧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
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
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