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57號

原告 竺柔綺

被告 宋展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兩造應陳報之事項: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顏麗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