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宗慶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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