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宗慶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