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1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思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經核債務人王思賢係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
王思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