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74號原告甲○○
一、當事人(被告陳0宇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38,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記載「6個詐騙帳戶號碼之所有人(人別不詳,尚待法院查明)、陳0宇及陳0宇之法定代理人」等語,經查:
㈠就「6個詐騙帳戶號碼之所有人(人別不詳,尚待法院查明
)」部分,原告僅記載6個涉嫌帳戶之號碼,無從確認應向何金融機關查詢,此部分尚須原告補正相關可供查詢之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訟。
㈡就「陳0宇及陳0宇之法定代理人」部分,本院業已依原告
所提供陳0宇涉案之案號,查得陳0宇之年籍資料,及陳0宇之法定代理人 陳旺金 (住宜蘭縣)相關資料。請原告聲請閱卷後,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補正所起訴被告人數之起訴狀繕本。
三、另原告如有法律扶助之需要,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址設:台中市○區○○○路000號7樓A室;電話號碼:(00)0000-0000)。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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