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太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太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太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太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06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04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3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25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