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384號
原   告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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