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1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朱書賢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貳佰零玖
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壹拾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壹
拾萬伍仟玖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書賢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