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錦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謝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969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開判決正本經送達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之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2年7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另加計加計上訴10日,應於102年7月15日(周一、非休假日)上訴期間屆滿。而被告於102年7月15日遞送上訴狀至本院後,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8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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