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原告 吳定杰 被告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曹秀琴
蕭欣欣 張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