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敏郎 住彰化縣○○鎮○○街○號
送達代收人 蔡德豐 住彰化縣○○鎮○○街○○○號之7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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