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49號原告瑞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紹國 被告晨光時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