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蘇啟仁 被告 楊佳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4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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