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 智重 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法商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HachetteFilipacchiPresse,S.A.)法定代理人 龐貝司 (FabriceA.Plaquevent)訴訟代理人 李維峻 律師
廖嘉成 律師 陳文郎 律師複代理人 鄭耀誠 律師被告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昭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被告成功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松碧 被告時時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逢椿 上列被告因本院lO4年度智易字第1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