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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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乾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4年4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3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文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2年6月1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7月,而於102年7月15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2月31日以10
3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而於10
4年2月3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而於104年1月26日確定;前開各罪,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4年4月28日以104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04年5月12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
4月29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
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而於104年6月5日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
6年8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992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9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