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戊○○
送達代收被告丁○○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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