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三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十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送達郵票費新台幣(下同)四三0元(聲請人雖主張送達郵票費共四七六元,惟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發還郵票八十元,另聲請人聲請本院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送達郵票費三十四元,故實際送達郵票費為四三0元)及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票費)六十八元在內,確定為四九八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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