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二號
原告迪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八日台八十六訴字第三四四九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書狀為之。而該項書狀,須具備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程式。如行政法院審查訴狀,認為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固應由審判長限定期間命其補正。但若原告逾期猶不遵照補正,即應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本院四十五年裁字第二十五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台八十六訴字第三四四九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業經審判長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號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復經原告送達代收人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可稽,原告迄未具狀補正,顯已逾期,自屬於法不合,揆諸首揭說明,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