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783號債權人 鐘秋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黃 昭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林黃「照」子)。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並釋明自其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三、請釋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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