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劉錦雲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被告苗栗縣大湖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李勝雄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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