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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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江佳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苗栗縣政府社│臺灣土地│99年6月│29,487元│ALB0000000││││會福利基金劉│銀行苗栗│23日││││││ 政鴻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