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15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月14日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794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09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並經本院以95年度撤緩字第125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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