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東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東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東柱因犯詐欺等案件(共1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潘東柱所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3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編號9至編號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6至編號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潘東柱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3日│99年2月10日│99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1365、1404號│第1365、1404號│第1365、1404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確定│99年6月14日│99年6月14日│99年6月14日│││日期││││├──┴────┼─────────┴─────────┴─────────┤│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23號。│││(編號1至9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3月3日│99年3月3日│99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1365、1404號│第1365、1404號│第1365、1404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確定│99年6月14日│99年6月14日│99年6月14日│││日期││││├──┴────┼─────────┴─────────┴─────────┤│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23號。│││(編號1至9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搶奪│搶奪│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日│99年3月3日│98年10月間某日起至│││││98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1365、1404號│第1365、1404號│第1365、1404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99年5月11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確定│99年6月14日│99年6月14日│99年6月14日│││日期││││├──┴────┼─────────┴─────────┴─────────┤│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23號。│││(編號1至9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加重竊盜│幫助詐欺│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1日│98年9月間某日起至│99年1月19日起至99││││98年9月30日│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第1772號│第2778、2804號│第2778、2804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672│99年度簡上字第189│99年度簡上字第189││││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5月13日│99年10月14日│99年10月14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672│99年度簡上字第189│99年度簡上字第189││││號│號│號││├────┼─────────┼─────────┼─────────┤││判決確定│99年6月14日│99年10月14日│99年10月14日│││日期││││├──┴────┼─────────┼─────────┴─────────┤│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97號。│││第1524號。│(編號、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編號1至數罪併│度簡上字第1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罪)│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