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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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50號原告陳准被告 鍾誌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鍾誌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許博然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