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訴人 陳兩承 即被告
陳協民 被上訴人 黃志彰 即原告
賴淑芳 黃豊仁 黃志哲 黃麗卿 黃麗馨 黃碧玲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二項為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134,068元(計算式:面積1692.7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300元/平方公尺=41,134,068元);其餘訴之聲明第四至七項,則屬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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