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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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林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林美珠│國泰世華銀│103年10月31│5,000元│ZC0000000│││││行土城分行│日││││├───┼─────┼─────┼──────┼─────┼─────┼──┤│002│林美珠│國泰世華銀│103年10月31│20,500元│ZC0000000│││││行土城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