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債權人 李宜華 債務人東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黃柏庭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審核債權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東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柏庭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其有積欠債權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黃柏庭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依上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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