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34號財產所有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財產所有人立閤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品佑
主文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立閤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品佑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被告使用之KOBEELCO廠牌SK235SR-1ES型號怪手1輛及KINGLEV廠牌V-50型號怪手1輛,分別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立閤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依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5項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上開怪手所有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立閤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34號案件定於民國109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行審理程序。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