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65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建國
張慧瑩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 律師
許琬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2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4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謝建國、張慧瑩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500張增資股票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偽造之103年12月20日「股票轉讓書、讓與切結書」原本、未扣案偽造之103年12月29日 崇德村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議記錄原本,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於本院107年11月22日期日提出偽造之103年12月29日董監事會議記錄原本,沒收之。
事實
一、謝建國與張慧瑩為夫妻關係(民國〈下同〉100年12月27日結婚),張慧瑩自98年3月起就長期任職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崇德村公 司)擔任會計工作,並擔任財務長。崇德村公司長期委由九鼎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銓辦理報稅、公司登記等工作(楊○銓係繼承父親會計事務所業務,但楊○銓不具會計師資格,但崇德村公司股東都誤以楊○銓有會計師執照,以下判決文字若出現楊○銓會計師,或卷宗裡出現楊○銓會計師,即指楊○銓。楊○銓後103年11月19日改名 楊紘綻 ,106年2月22日又改名為 楊雋 祐)。崇德村公司98年間股本登記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正式發行股票100張,依股東名冊採記名式股票發行。但於99年8月間為參加政府標案之資格要求,需要將股本增加到600萬元,董監事們並不願意配合提出現金增資,故採虛偽增資之方式,以作帳製造假金流方式製造500萬增資款匯入公司帳戶,99年8月13日順利完成登記股本變更為600萬元之登記(股東謝○基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應收股款未實際繳納、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9月22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1421號為緩起訴處分書,已確定。股東 李鴻 杭、李○模、 楊寶 國、 汪雨森 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應收股款未實際繳納、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4月20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0511號為緩起訴處分書,已確定)。李 鴻杭 、張慧瑩、楊○銓等人均知道該500萬元增資不實,但楊○銓建議還是應該要印出該500張股票(每張面額一萬元),遂101年間委由楊○銓去台北 國泰世 華銀行之往來印刷廠印製出來。該500張記名式增資股票既然增資不實,現金並沒有到位,屬於不能使用的股票,不能發給票面所載股東,印製後曾經放在公司保險箱,但後來當時董監事、會計張慧瑩認為不妥,改約定由時任董事長之 李鴻杭 暫時帶回去保管。102年間謝建國經由張慧瑩介紹欲入股崇德村公司,並委由楊○銓向其他股東收購到20張老股(即收購部分於98年印製之老股票),正式入股崇德村公司。
李鴻杭為保留農保身分,而提前於103年12月辭任董事長。
謝建國並於103年12月26日經由崇德村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為董事,並經其他董事協議推選為董事長。張慧瑩遂將新舊董事及主要股東之整套印鑑及相關文件,交給楊○銓辦理新舊董事長變更登記。楊○銓於104年1月8日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並於二、三日內就將整套公司主要股東印鑑(包含舊董事長李鴻杭的經濟部登記印鑑一枚)還給會計張慧瑩,並向張慧瑩請領辦理變更登記的服務費。103年12月26日李鴻杭辭任董事長之後,雖由謝建國繼任董事長,兩人關係交惡,並沒有面對面辦理交接,崇德村公司於臺灣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的大小往來印鑑共三顆、500張增資股票等物尚在李鴻杭手中。李鴻杭與謝建國約定由楊○銓居中辦理交接,故104年1月30日李鴻杭將500張增資新股票、三顆銀行往來印鑑等物,交給楊○銓並簽交接物品明細(即【附件一】)。楊○銓在兩、三天內(即104年2月上旬)就將500張新股、三顆銀行往來印鑑交給張慧瑩、謝建國等人。崇德村公司股東因經營意見不同,自104年起形成二派,有一派現任董事長謝建國、董事 謝慧君謝鴻源 (謝慧君為謝建國之妹,謝鴻源為謝建國之弟,謝家人以下簡稱 謝派 ),但另有一派前董事長李鴻杭、及現任監察人李○蘋、股東 李明峯 (李○蘋為李鴻杭之女,李明峯為李鴻杭之子,李家人以下簡稱李派),自104年初謝建國登記為崇德村公司董事長之後,李派與謝派意見不同,經營權爭奪戰暗潮洶湧,雙方動作頻頻。崇德村公司原本只有100張老股票,其中40張老股已經被李派、謝派陸續收購,股權結構向李派、謝派集中。崇德村公司104年6月21日年度股東常會時,計算股權基礎為總共已發行股份總數100股(即100張),主席為董事長謝建國,當時尚無人使用該500張新股。
二、謝建國、張慧瑩因欲將李派之李○蘋監察人逐出董監事會議,擬召開104年7月25日臨時股東會,並決定要將上述不得使用之500張股票拿來使用,並開始虛構張慧瑩當時擔任董事長之「詳霆企業有限公司」持有該500張股票,是崇德村公司最大的單一法人股東等不實事項。謝建國明知自己基於崇德村公司董事長職務,僅代全體股東保管該500張增資新股,竟與張慧瑩基於共同意圖自己不法有之犯意聯絡,於104年7月25日前某日,在500張增資股票背面,使用公司內所保管股東印章(包含李鴻杭尚未取回之前董事長「李鴻杭」經濟部登記章一枚),盜蓋在股票背面,偽造票面上記名式股東背書轉讓給李鴻杭、李鴻杭再背書轉讓給「詳霆企業有限公司」之背書行為,以此方式將500張增資股票侵占入己。
謝建國、張慧瑩於崇德村公司104年7月25日臨時股東會時,拿出該500張股票,主張「詳霆企業有限公司」持股500張,並參與表決,作成決議:「李○蘋行為涉及違法,故決議解任」。李○蘋不悅,質疑該500張股票何來?並於104年8月9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名冊不包含詳霆企業有限公司500張,僅以所掌握100張股票基礎之股東名冊發出開會通知,應出席股數以100張股票為基準),並作成決議解任董事謝建國、謝鴻源、謝慧君,重新選任新董事汪雨森、 楊寶國 、李○模。汪雨森、楊寶國、李○模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變更崇德村公司董事登記;謝建國、張慧瑩於104年8月27日委由律師事務所發文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阻止汪雨森、楊寶國、李○模當選董事之變更登記。104年8月27日謝建國向臺中地檢署,控告李○蘋、汪雨森二人偽造文書。104年8月27日案經李○蘋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陳情。104年8月28日, 王素玲 律師代理李○蘋,對謝建國、謝鴻源、謝慧君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三、謝建國、張慧瑩為了解釋「詳霆企業有限公司」所持有500張增資股票何來?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①未經李鴻杭同意,於104年7月25至104年9月21日間之某日,倒填日期,製作不實之「股票轉讓書、讓與切結書」,並將前任董事長李鴻杭留在公司內之經濟部登記章,盜蓋於該股票轉讓書上,虛構內容略以:「本人李鴻杭同意詳霆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於103年12月27日付清尾款後將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500張增資股,轉讓給予詳霆企業有限公司。本人絕無異議,不得再提出其他讓利要求。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證,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上責任。同意人:李鴻杭。受讓人:詳霆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建國。中華民國103年12月20日」(即【附件二】)。並由謝建國、張慧瑩於104年9月21日以崇德村公司(104)崇中字第00000000-0號函附件方式,將上述①偽造私文書影本,及另提出一張(101-ND-0000000號)增資股票正反影本給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主張合法持有該500章股票,而行使該偽造之股票背書。
四、謝建國、張慧瑩又接續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②未經李鴻杭、李○蘋之同意,於104年9月至104年10月22日間之某日,倒填日期,偽造103年12月29日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議記錄,並偽造「李鴻杭、李○蘋」簽名,偽造「四、關於本公司增資股票500張買賣事宜,謝建國在102年7月已陸匯款給楊會計師的九鼎公司處理股票買賣事宜,也於12月27日付清尾款並轉帳給李鴻杭之妻帳戶,希望李鴻杭儘快將股票交給當事人,或交由仲介人九鼎公司處理。」之內容(即【附件三】)。由謝建國、張慧瑩又於104年10月22日再將上述①②偽造私文書影本、③101年5月31日增資股票(流水號101-ND-0000000)正反影本(背面有偽造背書),利用不知情之林盛煌律師、 郭眉萱 律師,提出給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附卷,藉以偽造取得500張增資股票之證明。
五、案經李鴻杭、汪雨森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因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本院卷二第102頁以下、第195頁背面以下)、審理期日中(本院卷四第165頁以下),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是該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
二、又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答辯:㈠訊據被告謝建國否認犯罪,辯稱:我花800萬元去買股票,
包括這500張在內,結果這500張被判定無效,800萬元我是匯款給楊○銓會計師。我本來花800萬元要買老股股票40張,但告訴人李鴻杭拿500張新股跟我交換,我實際只拿到20張老股。本件事發後,李鴻杭他們才去自首說是500張假股票假增資。我沒有偽造【附件二】告訴人李鴻杭出售500張新股的轉讓書。這枚李鴻杭經濟部登記章,是告訴人李鴻杭他們自己保管的,他女兒監察人李○蘋也說印章是他們自己保管的,那顆印章不是我保管,更不是我盜蓋的。我不知道那500張股票是無效的,上面的股票發行人是告訴人李鴻杭,我認為是有效才買的,我沒有侵占的犯意(本院卷二第100頁以下),我沒有侵占也沒有偽造文書(本院卷四第170頁背面)。
㈡訊據被告張慧瑩也否認犯罪,辯稱:謝建國匯出800萬元是
要買40張老股,40張老股有買到,但是告訴人李鴻杭拿500張新股票跟我交換20張老股,所以我拿20張老股給告訴人李鴻杭,告訴人李鴻杭拖了很久才拿500張新股給我。我沒有偽造【附件二】告訴人李鴻杭出售500張新股的轉讓書。我是從98年3月起在崇德村公司長期擔任會計,但我沒有保管李鴻杭經濟部登記印章,公司負責人的印章都是他們自己保管,不會在會計這邊,我更沒有盜蓋印章。我不知道那500張新股票是假的,增資的時候我雖然當會計,但我不知道是假的,增資那是出納 呂佩玲 在作的,是呂佩玲跟會計師一起處理增資的事情。我是98年3月開始在公司當會計,102年告訴人李鴻杭說要找人來買股票,我才找我先生合買的,102年我先生才進來公司當股東,103年12月我先生才爭取當董事,我先生也不知道那500張股票是不實增資(本院卷二第100頁以下)。告訴人李鴻杭當時有出示公司會議記錄,說這500張新股票只有經營權,沒有分紅權利,所以才以1張8000元價格出售。500張新股票是記名式股票,告訴人李鴻杭拿給我的時候,背面有7個人印章都轉讓給告訴人李鴻杭,我看背書是完整的。如果有人盜蓋背書,也是告訴人李鴻杭盜蓋的,所以我們才告李鴻杭詐欺。李鴻杭告知我們這500張新股票是增資股,如果用400萬元買進是很便宜,另外他還叫我多匯款50萬元給他太太,他說500張股票裡面有50張是他的,所以我總共花450萬元買這500張(本院卷二第101頁)。【附件二】500張股票買賣契約書是李鴻杭親自交給我,但股票一直沒有交給我,交涉很久後,告訴人李鴻杭才在104年1月份才把股票託給會計師再轉交給我,轉讓書交給我時,印章就已經蓋好了。500張記名股票背書是誰蓋章,我不知道,但我拿到時,告訴人李鴻杭印章都已經蓋好了(本院卷二第194頁)。檢察官以上的指控全部都是不實在的,本件投資案,我已一無所有,我母親投資崇德村公司,也因為本案全部拿不回來,母親含恨而終。我對於沒有做的事情,不會因為威脅或其他情況而妥協。我會勇敢面對一切,請庭上依法審判(本院卷四第170頁以下)。
二、共同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為被告辯護稱:㈠張慧瑩只是一個會計,在99年當時公司增資,至101年發行
500張股票,當時的經手人是另有其人,也不是張慧瑩,當時增資情形,被告張慧瑩並不清楚,只知道有一個股東會決議,增資了500張股票,只有經營權,但不能分紅,當時在收購老股與新股時,被告張慧瑩得知的訊息就是這樣。
㈡103年底謝建國已經當選董事長,104年被告二人並無動機去
使用500張股票。被告二人何須將印章蓋在500張股票背面?若認為被告會有這些動機的,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
㈢告訴人透過自己向地檢署自首500張股票係虛偽增資,獲得
緩起訴的結果,再將此結果陳報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因此將99年增資以後所有的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全數撤銷。縱使鈞院認為被告自己有去蓋印章,有侵占股票的事實,在臺中市政府已經認定係虛偽增資,自始至終就不生可以表彰財產權利的客體,既然不是合法的客體,自然也無如起訴書所載業務侵占的問題。
㈣關於偽造文書部分,二審整個審理過程後期一直在探討被告
購買老股資金759萬元中有一筆是288萬元,這288萬元不是挪用公款而來?這288萬元是從被告張慧瑩哥哥的撫卹金及張慧瑩自己的錢,加上向金主調借的錢,張慧瑩總共付了759萬元。退萬步言之,縱使288萬元是被告張慧瑩透過自己職務上的機會,從上景興公司領了440萬元出來,被告自己拿了288萬元存入九鼎的帳戶,代表被告的主觀想法是系爭288萬元應該是自己要付的,至於錢的來源為何,被告張慧瑩將錢存入九鼎公司帳戶的動作,代表其主觀上認為288萬元就是她自己應付的,何需在明知288萬元是自己應付的狀況下,還要冒共同挪用、或單獨挪用的風險將440萬元拆成152萬元及288萬元兩筆,然後將288萬元匯入九鼎公司的帳戶?從以上狀況反而可以反證當時確實759萬元,就是被告自己應支付的。後來告訴人李鴻杭沒有依照一人要付一半的約定,告訴人才把500張股票拿來給被告說要抵充債務。㈤鈞院前曾勘驗103年12月29日董監事會議記錄等資料,鈞院
所指出【附件三、四】文字下面底線差異的問題,被告也不知道原因。但從上次庭呈鈞院的正本【附件四】,內容明確顯示是告訴人親筆寫的,絕對沒有任何偽造的狀況,更何況當時會議記錄內容顯示確實有500張股票買賣的事情,也絕對沒有為了訴訟或取信於臺中市政府或地檢署,又再去偽造103年12月29日董監事會議記錄。從董監事每人簽的筆跡、顏色都不同,肉眼一看就知道是李鴻杭寫的。被告在主觀上絕對沒有任何要侵占或偽造文書的狀況(本院卷四第171頁背面)。
三、首先,經查500張增資股的性質:㈠崇德村公司並不是告訴人李鴻杭、汪雨森創立的,也不是被
告謝建國、張慧瑩創立的,依據90年3月12日崇德村公司之股東名簿(見交查551-A卷第84頁),公司總股本100萬元, 游民哲 50萬,【 林秀玲 15萬】, 黃錦章 10萬、 雷立盛 10萬, 王義文 10萬, 曹嘉勝 25000元, 黃老福 25000元(104他字第6399號卷第15頁)。崇德村公司原始股本就是100萬。但以上創始股東均已陸續轉讓股份,退出崇德村公司。
㈡98年1月6日崇德村公司向臺中市政府承租到臺中市○○區○
○段○○○○號(河北路三段111號)菜市場土地及建物,當時董事長仍為為林秀玲(租約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00000000000號警卷第51頁)。林秀玲等人後來才將公司股權出售,於98年2月17日崇德村公司完成變更登記表,公司總股本100萬,董事長謝○基出資2萬股(20萬元),謝○基出資20萬元、李○模出資20萬元、汪雨森出資10萬元、李鴻杭出資10萬元、楊寶國出資10萬元、梁○宗出資10萬元、 胡榮 裕出資10萬元、周○教出資10萬元,董監事謝○基任期是98年2月13日至101年2月12日(見104偵字第19463號卷第52頁)。上述董監事就是後來引發紛爭的各個主角,股東李鴻杭、汪雨森就是本案告訴人。崇德村公司於98年6月30日印製出100張股票,每張面額一千股,面額一萬元,登記總股本100萬元,採記名式股票,流水號為「98-ND-0000000至98-ND-0000000」,股票上面有發行人董事長謝○基、董事李○模、董事汪雨森、董事李鴻杭、董事楊寶國、監察人梁○宗、 胡榮裕 、周○教之印文。該「李鴻杭」印文是一般楷書體,像是便宜刻印的方便章,並不是後來【附件二】引發爭議股權移轉切結書上的印文(見104交查字第511號A卷第39頁)。
㈢崇德村公司於99年間因參與臺中市政府停車場標案,為符合
投標公司資本額需至少達600萬元要求,99年5月10日崇德村公司董監事會議,決議要增資500萬元(見104交查字第511號A卷第41頁董監事會議記錄)。但事實上,股東並不願意拿出500萬元現金,崇德村公司遂於99年8月間辦理不實增資登記500萬元,虛偽協議由董事長謝○基、董事李○模各增加持股100萬元,其餘董事李鴻杭、汪雨森、胡榮裕、楊寶國、梁○宗、周○教則各增加持股50萬元,而虛偽該增資資金500萬元。崇德村公司並製作下列金流,製造有500萬元現金匯入公司之假象:
┌─────┬─┬──────────────┬─┬───────┐│99年7月30││大眾商業銀行北臺中簡易型分行││99年8月6從左列││日從臺灣銀││000000000000號「崇德村實業││大眾銀行帳戶轉││行水湳分行││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見││出500萬元(本││崇德村公司││本院卷二第57頁背面、交查551││院卷二第57頁背││開設之││-A卷第209)││面),轉到到崇││00000000││----------------------------││德村興業股份有││8179號帳戶│→│99年8月2日謝○基現金存入100│→│限公司,臺灣銀││轉出500萬││萬││行水湳分行、││元(本院卷││99年8月2日李○模現金存入100││000000000000號││一第193頁││萬││帳戶(見本院卷││)││99年8月2日胡榮裕現金存入50萬││一第193頁、交││││99年8月2日楊寶國現金存入50萬││查551-A卷第215││││99年8月2日汪雨森現金存入50萬││頁)││││99年8月2日李鴻杭現金存入50萬││││││99年8月2日梁○宗現金存入50萬││││││99年8月2日周○教現金存入50萬│││├─────┴─┼──────────────┼─┴───────┤││以上開崇德村公司大眾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提供驗││││資登記(見交查字第551-B卷第││││56頁)。││├───────┴──────────────┴─────────┤│99年8月13日向經濟部申請,同日完成之崇德村公司登記事項表,股本變││更為六百萬元(即600張股票)(見交查551-A卷第44頁)。│├────────────────────────────────┤│登記新的股本組成:謝○基12萬股(120萬元、即120張)、李○模12萬股││(120萬元、即120張)、汪雨森6萬股(60萬元、即60張)、李鴻杭6萬股││(60萬元、即60張)、楊寶國6萬股(60萬元、即60張)、梁○宗6萬股(││60萬元、即60張)、胡榮裕6萬股(60萬元、即60張)、周○教6萬股(60││萬元、即60張)。│├────────────────────────────────┤│董監事任期仍為98年2月13日至101年2月12日止(見交查551-A卷第46-47││頁)。│└────────────────────────────────┘
㈣99年辦理虛偽增資之後,101年5月又印出500張資增股票,
本來不使用該500張新股就不會東窗事發,但是謝建國、張慧瑩104年7月25日卻使用該500張股票參與表決,於是99年間時任時董事長之謝○基,於105年間於檢察官另案偵訊中自白,105年9月22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21421號將謝○基為緩起訴處分(原審卷第108-110頁)。汪雨森、李鴻杭、楊寶國、李○模亦向檢察官自白,經地檢署為下列緩起訴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06年度偵字第10511號││被告汪雨森││李鴻杭││楊寶國││李○模││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茲敘述理由如下:││一、李鴻杭、李○模、汪雨森、楊寶國4人前於民國99年間擔任││「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德村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李││鴻杭、李○模、汪雨森、楊寶4人為符合臺中市政府停車場││標案之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要求,遂於99年7││月間由董事會決議辦理增資500萬元,然渠等4人明知對股││東應收之股款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猶基於以申請文件虛偽表明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業已實際繳納││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99││年8月2日,將崇德村公司資金500萬元分別以崇德村公司董││事長謝○基(另經本署105年度偵字第21421號為緩起訴處分││)及李鴻杭、李○模、汪雨森、楊寶國之名義,轉存入崇德││村公司所有大眾商業銀行北臺中簡易型分行(下稱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帳號之活期存款帳戶用以充作繳││納股款之證明,用以虛偽表示崇德村公司各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並據以製作不實之崇德村公司資產負債表,交由不知││情之「三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鄭維仁 查核認定崇德村公││司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於99年8月3日簽證崇德村公司││查核報告書。待上開不實登記文件完成後,由謝○基於同年││月13日,持上開內容不實之崇德村公司資本查核報告書,連││同崇德村公司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試算表、存摺明細表等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款項均已收足,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出行使而代為申辦公司變更登記,致使上開主管機關││之承辦人員經形式審查後,崇德村公司業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納之股款,符合公司變更登記規定,而於99年8月13日,││核准崇德村公司上開變更登記。嗣後謝○基復於99年8月6日││,以匯款方式將上開500萬元款項轉回崇德村公司所有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而以此方式使崇德││村公司之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股││款,並足以生損害於崇德村公司股本充實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告發偵││辦。││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鴻杭、李○模、楊寶國、汪雨森││等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試算表、資產負債表、三立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書││、大眾商業銀行104年12月23日眾個通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及所附崇德村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立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記錄、99年8月2日存款憑條8紙、99年8月6日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1紙等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均相符,渠等犯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李鴻杭、李○模、楊寶國、汪雨森上開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應收股款未實際繳納、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罪,均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茲審酌被告││李鴻杭、李○模、楊寶國、汪雨森均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稱良好,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可稽││,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且被告等人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並深表悔悟,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無礙,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以啟自新。││四(略)││五、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均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並得由本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為緩││起訴之處分。││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檢察官何采蓉││本件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以外且││無得聲請再議之人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應││由檢察官依職權呈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書記官楊珮瑩│└────────────────────────────┘
(見原審卷第180-181頁)㈤99年間虛偽增資500萬元後,對外登記總股份是600萬元(即
600張股票),但是崇德村內部舉行股東會決議時,還是以100張股票為計算股權基礎的方式,例如101年3月18日股東會投票選舉董監事,還是以100票為全部投票數:
┌────────────────────────────────┐│101年3月18日崇德公司101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選任董事五人:謝○基28票、李○模17票、李鴻杭27票、楊寶國││10票、汪雨森12票。││選任監察人三人:周○教30票、梁○宗30票、胡榮裕37票。││選任監事一人:胡榮裕。││推選董事長:李鴻杭││(見交查551-A卷第105頁)。│└────────────────────────────────┘
㈥李鴻杭擔任新董事長後,委由楊○銓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
101年3月22日完成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長由謝○基變更為李鴻杭。登記總股本600萬元,李鴻杭登記持股仍為6萬股(60萬元、即60張)。李鴻杭為自101年3月8日起擔任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長,原定至104年3月7日任職期滿卸任(但後來為了農保身分,提早於103年12月26日辭職,改由謝建國擔任董事長)。101年3月22日變更登記表上李鴻杭登記之印鑑,即為後來【附件二】引發爭議之500張股票轉讓切結書、500張股票偽造背書轉讓的印鑑(見交查551-A卷第50-52頁),應堪認定本案有爭執的李鴻杭經濟部登記章,就是為了101年3月李鴻杭擔任董事長而刻印的新章。
㈦既然這500張增資股是虛偽不實,也是不能使用的,本來不
印製出來也沒關係,但崇德村公司於101年間還是印製出來。證人楊○佑(原名楊○銓)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關崇德村公司有增額發行股票5百張是否清楚?)我清楚。【(增資的股票上面那些印章,是那些股東提供的,還是他們委託你去刻印的?)公司提供的,不是我去刻的】。辦理股票發行部分是委託我去臺北國 泰世華 銀行辦理股票簽證,辦理之前公司給我所有需要的文件及印章等資料,我才去辦理的。【(有拿到實體印章?)有。實體印章才能辦理股票簽證】。當時辦理增資的這個背景是因為要標市場旁邊的那個停車場的標案而去提高它的資本額,所以增資的這件事情是增資,但是印股票的時候是印股票,這二個時間點。」(見本院卷四第45頁以下)。所以這500張增資新股是101年間,經由楊○銓使用公司董監事整套的實體印章,拿去台北辦理股票簽證,才印製出來的。崇德村公司101年5月31日發行之99年增資股股票,本次增資發行50萬股,每股10元,總計500萬元。增資股票流水號為「101-ND-0000000至101-ND-0000000」一共500張新股(104年度他字第551號B卷第5-7頁),股票上面有發行人董事長「李鴻杭」、董事李○模、董事汪雨森、董事謝○基、董事楊寶國、監察人梁○宗、胡榮裕、周○教之印文。新股票上「李鴻杭」之印文,即為後來【附件二】引發爭議103年12月20日切結書上之方章印文(見交查551-A卷第53頁)。
㈧500張新股票雖未收足股款,並非當然無效股票,在未被撤
銷前仍有財產價值,得為侵占罪之客體。公司法第9條規定「(第一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第四項)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又按公司法第271條規定「(第一項)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第二項)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公司法第135條「(第一項)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項)發起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上述公司法明文對於未實際收足股款,或虛偽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之發行新股行為,均為得撤銷之行為,由主管機關撤銷該次股票發行,被撤銷之後才會失效,所以虛偽增資印製之股票並非自始當然無效。本件是105、106年間才由謝○基、汪雨森、李鴻杭、楊寶國、李○模等人向檢察官自白違反公司法,刑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才會由行政主管機關撤銷該500張股票發行。在刑事案件處分確定前,該500張股票仍為有效,仍得作為侵占罪之客體。
四、李鴻杭、謝建國、張慧瑩自102年中起收購老股的過程:㈠收購老股是委由九鼎公司楊○佑(原名楊○銓)收購,楊○
佑雖然不具會計師身分,但是崇德村公司人員都稱呼他為楊會計師,專為崇德村公司辦理公司登記、報稅事務,本件新舊股票都是委由證人楊○佑去台北印製出來的,也是由證人楊○佑出面收購老股。證人楊○佑(原名楊○銓)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把錢700多萬交給你、跟你接觸的都是張慧瑩?)把錢交給我的都是直接用匯款的。(都是匯款,沒有拿現金的?)沒有,沒有拿現金。那個時間點就是只有他們會匯款而已,沒有其他人會匯給我,因為那時候九鼎只有幫他們辦這件事情,沒有其他業務。(談好加上你的佣金,總金額就是700多萬,你跟張慧瑩講,叫她要付這個錢?)對。(你的佣金是多少,這種交易的幾%?)我要算我才知道,因為每一次談的不見得一樣,每一次的幾乎都不一樣。(錢付給這一個賣方之後,就當場拿到實體股票,那些出賣人就把實體股票交給你了?)我會請對方一起跟我去銀行,確認他有帶在身上,然後我就寫,從我的公司,因為我是公司負責人,我可以馬上匯款,馬上寫完之後就匯款匯給他,他看到那一張收據就把股票交給我。(所以你都是約出賣者在銀行辦?)對,沒錯。(是去什麼銀行辦,有無固定的還是都隨他們指名?)都是固定的, 國泰世華 ,在北平路跟崇德路的那一間。因為這一間離他們崇德村的公司比較近,因為他們的股東都是在那個附近。【(你股票拿到之後是交給李鴻杭還是交給張慧瑩?)都會拿去那時候李鴻杭董事長在永春東七街還是哪裡的辦公室】,他有一個在花市的對面那個,我忘記地址了。」「(你說是拿去他們辦公室?)【拿去李鴻杭的私人辦公室,那不方便拿過去崇德村公司。】(為什麼不拿去崇德村公司?)因為他們那時候在收購的話有順序,希望就是全部都。【(怕其他股東知道你在偷吃股份,所以私下就是在李鴻杭辦公室拿給他?)對。】【(那時候張慧瑩也都在?)都會在。】(你股票交給他們要不要簽收?就直接拿實物給他們?)不用,他們好像不太想要留證據,而且是因為這樣子,後來才會導致到底是誰出多少錢,然後誰買了多少就混在一起,因為那時候就是用他們的戶頭匯,但是我知道不是全部都是他們的錢。(你那時候都大部分來自於謝建國跟張慧瑩?)大部分都是。(你是否知道那裡面也有李鴻杭的錢?)其實裡面本來【他們講是應該要有,結果後來都叫張慧瑩先出,然後後來沒有,才會有跟中租借錢的事情】。(這個中租是你介紹他們去借的?)我介紹的。(是在哪裡辦?是否在辦公室?)沒有,到他們永春東七路那一個李鴻杭的私人辦公室。(在南屯永春東七路李鴻杭的個人辦公室辦?)對。(你是否在場?)中租的人來我不在,我是接洽的時候,是我跟他在那邊跟張慧瑩商量說買賣股票的事情都是由張慧瑩他們匯錢給我,但是我一直以為是他們二個合資,合在一起用一個人的名義匯給我而已,【結果後來張慧瑩私底下跟我講說那個李鴻杭董事長好像不知道欠她300多萬還是500多萬,就是都沒有辦法給付】,李鴻杭董事長是表示可能他太太那邊管得比較嚴,反正各種不方便這樣子。【(李鴻杭一下子拿不出那麼多錢?)對】,然後看我有沒有辦法幫他去別的地方生錢出來,然後【我才介紹中租讓他們自己去借錢,所以在談的那個時間點跟地點就是都在李鴻杭的私人辦公室。】(你只是介紹人?)對,我就是因為知道他們有這個財務的問題,我要解決這個部分,【我就用我的人脈介紹中租 迪和 讓李鴻杭去辦理】,他們什麼時間點辦,在哪邊接洽這個部分我就比較不清楚,因為那個畢竟是屬於他們的業務範圍,我是跟他講說能不能過要看他的條件,不是說你想要借500萬就有辦法借,後來他們是評估過,是可以所以才有借這一筆的那個部分。(所以他們跟中租簽約的時候,你不在場?)我不在場,我本來就沒有必要在場,因為借錢的人不是我,我也沒有必要去做擔保或什麼,那是他們自己的行為,所以我沒有必要在場。」(見本院卷四第45頁以下)。可以證明幾點:
①一開始就是李鴻杭、張慧瑩出面委託證人楊○佑(原名楊○銓)出面向其他股東收購老股。
②收購老股行動是很低調進行,很怕其他股東知道李鴻杭、張
慧瑩在收購股份。因為股權向李鴻杭、張慧瑩集中,其他人董監事身分可能不保。
③收購資金都是由張慧瑩辦理匯款給證人楊○佑,並沒有直接由李鴻杭匯款給證人楊○佑的。
④張慧瑩事後向證人楊○佑抱怨李鴻杭出資不足,所以由證人
楊○佑介紹 中租迪和 公司給李鴻杭。楊○佑與李鴻杭洽談如何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洽談地點都是在永春東七路李鴻杭的私人辦公室,很怕公司其他股東知道。
⑤證人楊○佑收購股票時,是當場以匯款給出售股票之人,出
售者都是在銀行,當場將實體股票,空白背書給證人楊○佑。
⑥證人楊○佑拿到實體股票後,是拿到永春東七路李鴻杭辦公
室交給李鴻杭、張慧瑩。既然交付地點是拿到李鴻杭辦公室交付股票,資金又都是張慧瑩出面匯款的,所以本件收購行動確定是李鴻杭、張慧瑩要共同收購的。
㈡比對卷內全部之資金流向,可整理如下:
【收購老股之資金流程】┌───────┬─┬────────┬─┬───────┬─┬────────┐│崇德村公司、││謝建國、張慧瑩││楊○銓、九鼎投││出售老股的股東││李鴻杭││││資公司│││├───────┼─┼────────┼─┼───────┼─┼────────┤│崇德村公司臺灣││①張慧瑩於│→│九鼎投資有限公│→│楊○銓於102年7月││銀行││102.7.29在大眾銀││司、國泰世華商││31日,在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行北臺中分行,以││業銀行篤行分行││銀行中港分行辦理││活期存款帳戶,││【崇德村興業股份││000-00-000000││匯入44萬4000元到││102年7月18日15││有限公司】名義,││-9號帳戶,於││「胡榮裕」大眾銀││:59:07領出││提出現金288萬元││102年7月29日匯││行北臺中分行之││440萬元(本院││,匯到九鼎投資有││入288萬元(本││000-0000000-00││卷一第194頁背││限公司、國泰世華││院卷一第297頁││號帳戶(本院卷二││面、本院卷三第││銀行篤行分行││)。││第222頁;本院卷││169頁)。││000000000000號帳││││一第290頁、本院││-------------││戶(匯款單見本院││││卷四第102頁、卷││102年7月18日之││卷二第231頁)。││││四第114頁由 楊振 ││13:22:27至13││││││銓提出之資料)││:38:10分成五││││││---------------││筆以 陳寶燕 、謝││││││PS:││建國、李○模;││││││102.7.25胡榮裕與││李鴻杭、汪雨森││││││楊○銓簽訂的出售││之名義存入「上││││││股權意向書,約定││景興企業有限公││││││每張28萬元以上價││司」大眾銀行北││││││格(本院卷四第││臺中分行││││││112頁),6張是││000000000000││││││168萬元。││0000000號帳戶│││├───────┼─┼────────┤│,共440萬元(││││↓││││本院卷四第78頁│││├───────┼─┼────────┤│)││││102.7.31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上景興企業有限││││行分行、九鼎投││││公司於102年7月││││資有限公司、││││26日解散登記(││││000-00-000000││││見本院卷四第73││││9號帳戶,轉出││││頁)。││││250萬元,至國││││--------------││││泰世華204-03││││102年7月29日之││││-0000000「知勢││││10:41:14從「││││設計有限公司」││││上景興企業有限││││(本院卷一第││││公司」大眾銀行││││289頁取款條影││││北臺中分行81││││本)。││││000000000000│││├───────┼─┼────────┤│13413號帳戶,││││↓││││領出440萬元現│││├───────┼─┼────────┤│金(本院卷四第││││102年7月31日││①梁○宗與楊○銓││78頁)││││從國泰世華中港││會計師簽約以144││--------------││││分行「知勢設計││萬元出售六張老股││在崇德村公司台││││有限公司」││票(見本院卷二第││灣銀行││││帳戶207-03-││138頁)。但扣除││000000000000號││││0000000提領250││楊○銓取得9萬││活期存款帳戶,││││萬元出來,其中││6000元佣金。 梁央 ││於107年7月29日││││:①134萬4000│→│宗實際取得134萬││11:46:30回存││││元流向右述 陳淑 ││4000元,是102年7││152萬元,差額││││娟(本院卷三第││月31日以「九鼎投││288萬元去向不││││103頁國泰華銀││資有限公司」名義││明,應是右列││││行回函、105頁││,匯入梁○宗太太││288萬元(本院││││匯款單影本)││「 陳淑娟 」新光銀││卷一第194頁背│→│││││行向上分行││面)。││││││0000000000000號││││││││戶內(本院卷三第││││││││33頁梁○宗提供之││││││││匯入記錄、九鼎投││││││││資、本院卷四第││││││││113頁楊○銓提出││││││││之資料)│││││├───────┼─┼────────┤│││││↓│││││││├───────┼─┼────────┤│││││上述知識科技公││②102年7月31日有││││││司102年7月31日││90萬元匯入兆豐銀││││││提領出250萬元││行東臺中分行「胡││││││,其中②有一筆│→│榮裕」000-00-000││││││90萬元(本院卷││35-4號帳戶(本院││││││三第106頁國泰││卷四第30頁、第││││││世華銀行匯款單││100頁匯款單、本││││││影本)││院卷四第114頁楊│││││├───────┤│振銓提出之資料)││││││↓││----------------│││││├───────┤│PS:102.7.25胡榮││││││上述250萬元扣││裕與楊○銓簽訂的││││││除134萬4000元││出售股權意向書,││││││、90萬元及少屬││約定每張28萬元以││││││手續費後,剩下││上價格(本院卷四││││││25萬5940元,於││第112頁),6張是││││││102年7月31日匯││168萬元。││││││回去九鼎投資有││││││││限公司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本院卷││││││││四第102頁)。│││├───────┼─┼────────┼─┼───────┼─┼────────┤│李鴻杭經由名下││謝建國經由國泰世││││││大眾銀行北臺中││華水湳分行、233-││││││分行168-20-││00-000000-0號帳││││││0000000帳戶,││戶提示兌現一張:││││││提示一 張崇德 村││崇德村實業公司台││││││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支票【票號││││││灣銀行支票【票││0000000、金額60││││││號0000000、金││萬元】,102年8月││││││額44萬】。││9日兌現入款(本││││││102年8月2日兌││院卷一第205頁背││││││現入款44萬元。││面、卷一第232頁││││││102年8月9日再││、支票影本於本院││││││現金存入8萬元││卷三第5頁)。│├───────┼─┼────────┤│(本院卷一第││││││││205頁、本院卷││││││││二第84頁背面)│││││││├───────┼─┼────────┤│││││↓││↓│││││├───────┼─┼────────┤│││││李鴻杭之大眾銀││謝建國、國泰世華││││││行北臺中分行││銀行水湳分行233││││││168-20-││-00-000000-0號帳││││││0000000帳戶①│→│戶,102年8月9日││││││102.08.09之【││【13:49】存入現││││││13:23】現金取││金2萬元(本院卷││││││款48萬元(本院││一第232頁、本院││││││卷二第84頁背面││卷三第143頁)-││││││)(取款單於本││---------------││││││院卷二第159頁││張慧瑩親自辦理,││││││)。││在謝建國、國泰世││││││││華銀行水湳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8月││││││││9日【13:45】存入││││││││現金50萬元(本院││││││││卷一第232頁、本││││││││院卷三第143頁)│││││├───────┼─┼────────┼─┼───────┤│││││↓│││││├───────┼─┼────────┼─┼───────┤│││││②謝建國、國泰世││102年8月9日左││││││華銀行水湳分行││列84萬元匯入給││││││000-00-000000-0││「九鼎投資有限││││││號帳戶,102年8月│→│公司」國泰世華││││││9日轉出84萬元(││篤行分行、204││││││本院卷一第232頁││-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一││││││││字第297頁)。│││├───────┼─┼────────┼─┼───────┤│││││③謝建國、國泰世││102年8月12日,││││││華銀行水湳分行││左列12萬元匯入││││││000-00-000000-0│→│「九鼎投資有限││││││號帳戶,102年8月││公司」國泰世華││││││12日轉出12萬元(││篤行分行、204││││││本院卷一第232頁││-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一││││││││字第297頁)。││││││├─┼───────┤│││││││↓│││││├────────┼─┼───────┼─┼────────┤│││││102年9月11日楊││102年9月11日,左││││││振銓在國泰世華││列96萬元,匯至周││││││篤行分行、九鼎││財教國泰世華商業││││││投資有限公司、││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213-6號帳戶內(││││││帳戶取款96萬元││本院卷三第34頁證││││││+3780元(本院││人周○教提出存摺││││││卷一第297頁、││影本、本院卷三第││││││本院卷三第113││100頁國泰世華銀││││││頁取款條影本)││行總行函覆、本院││││││││卷三第114頁無褶││││││││存款條影本)│├───────┼─┼────────┼─┼───────┼─┼────────┤│││││楊○佑於102年9││102年9月3日由周││││││月3日以現金12││ 陳金桂 取得12萬元││││││萬元向 周陳金桂 │→│,出讓一張股票(││││││購買一張股票(││本院卷四第103頁││││││本院卷四第103││讓渡書)││││││頁讓渡書)│││├───────┼─┼────────┼─┼───────┼─┼────────┤│李鴻杭之大眾銀││102.10.17謝建國││││││行北臺中分行││、國泰世華銀行水││││││000000000000│→│湳分行233-53││││││0000000帳戶、││-000000-0號帳戶││││││②102.10.17之││,有人存入現金80││││││14:05現金取款││萬元(本院卷一第││││││75萬元(本院卷││234頁背面)。││││││二第84頁背面、││││││││取款條影本於本││││││││院卷二第159頁│├────────┤│││││)。││↓│││││├───────┼─┼────────┼─┼───────┤│││││④謝建國、國泰世││102年11月11日││││││華銀行水湳分行││左列120萬元,││││││000-00-000000-0││匯入「九鼎投資││││││號帳戶,102年11│→│有限公司」││││││月11日轉出120萬││國泰世華篤行分││││││元(本院卷一第││行、204││││││236頁背面)││-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一││││││││字第298頁背面││││││││)。│││├───────┼─┼────────┼─┼───────┤│││李鴻杭之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168-20-││││││││0000000帳戶③││││││││102.11.13之││││││││111603現金取款│→│→→→→→→→→│→│102年12月10日││││9萬元(本院卷││││,以「謝建國」││││二第84頁背面)││││名義,將現金40││││、取款調影本於││││萬元存入「九鼎││││本院卷第226頁││││投資有限公司」││││)。││││國泰世華篤行分│││├───────┼─┤││行、204││││李鴻杭之大眾銀││││-00000000-0號││││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本院卷一││││168-20-││││字第299頁)。││││0000000帳戶④││││││││102.12.09之14│→│→→→→→→→→│→│││││:19:43現金取││││││││款35萬元(本院││││││││卷二第85頁、取││││││││款調於本院卷二││││││││第159頁)。│││││││├───────┼─┼────────┼─┼───────┤│││││⑥謝建國、國泰世││102年12月10日││││││華銀行水湳分行││,左列40萬元轉││││││000-00-000000-0││入「九鼎投資有││││││號帳戶,102年12│→│限公司」國泰世││││││月10日轉出40萬││華篤行分行、││││││元(本院卷一第││000-00000000││││││237頁背面)││-9號帳戶(本院││││││││卷一字第299頁││││││││)。│││││││││││├───────┴─┴────────┼─┼───────┤│││PS:中租迪和貸款102.12.16撥款392││││││萬4550元下來,部分流向下列★●之資││││││金│││││├───────┬─┬────────┼─┼───────┤│││★李鴻杭以大眾││●謝建國提示崇德││↓││││商銀北臺中分行││村公司開立之支票││102年12月16日││││、168-20││【票號0000000、││將270萬元由九││││-0000000號帳戶││金額27萬5000元】││鼎投資有限公司││││,提領一張崇德││,以國泰世華水湳││國泰世華篤行分││││村實業有限公司││分行、233-53││行帳戶,轉到「││││臺灣銀行支票【││-000000-0號帳││楊紘綻」合作金││││票號0000000、││戶,102年12月20││ 庫忠明 南路分行││││金額65萬元】,││日兌現入款(本院││0000000000000││││102年12月20日││卷一第238頁、支││號帳戶(見本院││││提示兌現入款(││票影本於本院卷三││卷一第293頁、││││本院卷二第85頁││第6頁)││本院卷三第56頁││││、支票影本於本││││)││││院卷三第7頁)││││↓││││。││││102年12月17日││││││││領出現金270萬│││├───────┼─┼────────┤│元(本院卷三第││││↓││↓││56頁)。│││├───────┼─┼────────┼─┼───────┤│││後來分次提領、││⑦謝建國、國泰世││103年1月8日左││││存入峯懋生物科││華銀行水湳分行││列75萬元轉入給││││技有限公司華南││000-00-000000-0││「九鼎投資有限││││移行支票帳戶,││號帳戶,103年1月│→│公司」、國泰篤││││用以支付向中租││8日轉出75萬元(││行分行204-03││││迪和公司貸款││本院卷一第239頁││-00000-0號帳戶││││││)。││(本院卷一第││││││││299頁)。│││││││├───────┤│││││││↓│││├───────┼─┼────────┼─┼───────┼─┼────────┤│││││103年1月13由「││103年1月13日││││││九鼎投資有限公││①第一筆匯入182││││││司」、國泰世華││萬元到「謝○基」││││││銀行篤行分行│→│、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50715號帳戶(見││││││-9號帳戶匯出右││本院卷一第294頁││││││列①②③三筆共││、本院卷三第15頁││││││252萬元(本院││)││││││卷一第299頁)││②匯出42萬元到謝││││││││ 陸基 兒子「 謝昆 宏││││││││」、合作金庫軍功││││││││分行000000000000││││││││1號帳戶(本院卷││││││││一第294頁、本院││││││││卷三第19頁)。││││││││③匯款出28萬元至││││││││謝○基配偶 詹春 娥││││││││之合作金庫軍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一││││││││第295頁、本院卷││││││││三第21頁)。│││├────────┼─┼───────┼─┼────────┤│││⑧謝建國、國泰世││103年2月14日左││││││華銀行水湳分行││列60萬元,轉入││││││000-00-000000-0│→│給「九鼎投資有││││││號帳戶,103年2月││限公司」││││││14日轉出60萬元(││國泰篤行分行││││││本院卷一第240頁││000-00-00000││││││)。││-9號帳戶(本院││││││││卷一第299頁)││││││││。│││├───────┼─┼────────┼─┼───────┼─┼────────┤│以上小計││以上小計││以上小計││以上小計│├───────┼─┼────────┼─┼───────┼─┼────────┤│崇德村公司公款││張慧瑩、謝建國至││楊○銓、九鼎公││上述出售老股者至││288萬元。││少匯出719萬元給││司收到719萬元││少收取到628萬││-------------│→│楊○銓、九鼎公司│→│但是只支付628│→│8000元││從李鴻杭帳戶支││。││萬8000元給出售││││領167萬元。││││股票的股東,差││││││││額90萬2000元應││││││││該是傭金。│││└───────┴─┴────────┴─┴───────┴─┴────────┘
㈢上述有爭議的,就是張慧瑩於102年7月29日在大眾銀行北臺
中分行以【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匯款匯出288萬元到九鼎投資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單見本院卷二第231頁),這筆錢是否來自於崇德村公司公款?因為從崇德村公司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102年7月18日領出440萬元(本院卷一第194頁背面),於107年7月29日11:46:30回存152萬元,差額288萬元去向不明(本院卷一第194頁背面)。而張慧瑩是102年7月29日之10:41:14從「上景興企業有限公司」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440萬元現金(本院卷四第78頁);張慧瑩又於102年7月29日在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以【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臨櫃以現金288萬元辦理匯款。因為提款、匯款地點都是「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又是現金288萬元鉅款,這288萬元顯然是來自於崇德村公司。雖然崇德村公司102年7月18日領出440萬元是要供上景興公司增資檢查用的,所以102年7月18日之13:22:27至13:38:10才分成五筆以陳寶燕、謝建國、李○模、李鴻杭、汪雨森之名義存入「上景興企業有限公司」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440萬元(本院卷四第78頁),但是供經濟部檢查後,102年7月26日上景興企業有限公司竟然解散!(見本院卷四第73頁公司登記查詢)。102年7月29日之10:41:14從「上景興企業有限公司」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440萬元現金(本院卷四第78頁),直到當日11:46:30回存152萬元,差額288萬元應該就是匯給了九鼎公司無誤。
㈣證人李○模於本院審理中稱;「我知道上景興公司,上景興
公司不是崇德村公司的關係企業。臨時攤位的租費就存入上景興公司,櫃位租費及水電費等就存入崇德村公司。上景興公司董事長是陳寶燕,上景興公司在沒有做什麼事情,只是收臨時攤位的租費而已,上景興公司要解散時尚有100多萬,我有叫會計存入崇德村公司裡面,後來我就卸任了。【(問:辯護人提出的存摺影本上有記載李○模於102年7月18日存入上景興公司160萬元,有沒有這件事?)沒有這件事。
可以查我的存摺,沒有這件事,這都亂講的。】」(本院卷三第150頁背面)。可知102年7月18日調借440萬元存入上景興公司帳戶內,確實是僅供出資檢查用,待檢查完畢就要歸還崇德村公司的。但是歸還時卻少了288萬元。辯護人辯稱:匯給九鼎公司的這288萬元是被告張慧瑩自行籌資,與崇德村公司、上景興公司帳戶款項短少288萬元無關云云(本院卷四第171頁背面)。但是288萬元不是小錢,一般人不會隨身擺著288萬元現金,被告及辯護人並沒有提出任何資金來源證明,也沒有提出當日或前一日從什麼帳戶領出288萬元之證據,因此足堪認定該288萬元就是挪用公款。至於此部分刑事責任已經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不在本院判決範圍。
㈤李鴻杭主張102年中到103年初,透過楊○銓出面收購取得20
張老股,均提出股票影本(附本院卷二第121頁以下):┌───────────────────────────────┐│透過楊○銓,於102.07.31獲得梁○宗(Z000000000)出具讓渡書1紙(││見交查551-A卷第185頁),梁○宗原本持有崇德村股份6張出讓予李鴻││杭,價款144萬(合約書於本院卷二第138頁),每張24萬元││--------------------------------------------------------------││①股票流水號98-ND-0000000--登記梁○宗--102.7.31轉讓李鴻杭││②股票流水號98-ND-0000000--登記梁○宗--102.7.31轉讓李鴻杭││③股票流水號98-ND-0000000--登記梁○宗--102.7.31轉讓李鴻杭││④股票流水號98-ND-0000000--登記梁○宗--102.7.31轉讓李鴻杭││⑤股票流水號98-ND-0000000--登記梁○宗--102.7.31轉讓李鴻杭--││再於103.1.13轉讓李○蘋││⑥股票流水號98-ND-0000000--登記梁○宗--102.7.31轉讓李鴻杭││││(上述股票影本於本院卷二第132頁以下)│││├───────────────────────────────┤│102年7月1日李鴻杭與楊○銓簽訂合作意向書,李鴻杭委由楊○銓向謝││陸基、 詹春娥謝昆宏 收購18張股票(本院卷二第152頁)。楊○銓先││於103.1.13取得謝○基持有之13張老股(包括謝○基從別人那裡收購到││的)一張14萬元;13張共182萬元(謝○基簽名之讓渡書於本院卷二第││154頁)││--------------------------------------------------------------││⑦記名股票:汪雨森(98-ND-0000000)-轉讓 鄭棟樑 --98.8.31││轉讓謝○基--103.1.13轉讓李○蘋││││⑧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⑨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⑩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⑪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⑫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⑬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⑭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⑮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⑯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⑰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⑱記名股票:謝○基(98-ND-0000000)--103.1.13轉讓李○蘋││⑲記名股票:李○模(98-ND-0000000)--轉讓 陳達裕 ---轉讓謝││陸基--103.1.轉讓李○蘋││││(上述股票影本於本院卷二第139頁以下;亦可參見104年度偵字第││19463號卷第27頁以下)│├───────────────────────────────┤│102年9月3日從 姚秋桂 受讓一張││││⑳記名股票:胡榮裕(98-ND-0000000)--轉讓姚秋桂--轉讓李○蘋││(股票影本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56頁、104年度偵字第19463號卷第41頁││,李○蘋後來申報遺失,並補發一張無記名股票(98-ND--0000000)(││本院卷二第155頁)││--------------------------------------------------------------││姚秋桂填寫無日期之讓渡書(本院卷二第157頁)(參見104年度偵字第││19463號卷第42頁)│└───────────────────────────────┘
㈥謝建國主張透過楊○銓出面收購取得20張老股,均提出股票
影本附卷(本院卷【被告提出之股票影本】第2頁以下):┌───────────────────────────────┐│102.7.25胡榮裕與楊○銓簽訂的出售股權意向書,約定每張28萬元以上││價格(本院卷四第112頁),6張是168萬元。但胡榮裕實際收到134萬││4000元││--------------------------------------------------------------││①流水號98-ND-0000000-記名股票胡榮裕--102.7.31轉讓謝建國││②流水號98-ND-0000000-記名股票胡榮裕--102.7.31轉讓謝建國││③流水號98-ND-0000000-記名股票胡榮裕--102.7.31轉讓謝建國││④流水號98-ND-0000000-記名股票胡榮裕--102.7.31轉讓謝建國││⑤流水號98-ND-0000000-記名股票胡榮裕--102.7.31轉讓謝建國││⑥流水號98-ND-0000000-記名股票胡榮裕--102.7.31轉讓謝建國│├───────────────────────────────┤│周○教出售8張股票、實際收到96萬元(本院卷三第34頁102.9.11匯入││96萬元記錄)││--------------------------------------------------------------││⑦流水號98-ND-000093--記名股票周○教--102.9.3轉讓謝慧君--││⑧流水號98-ND-000095--記名股票周○教--102.9.3轉讓謝慧君--││⑨流水號98-ND-000097--記名股票周○教--102.9.3轉讓謝慧君--││⑩流水號98-ND-000091--記名股票周○教--102.9.3轉讓謝慧君--││⑪流水號98-ND-000096--記名股票周○教--102.9.3轉讓謝慧君--││⑫流水號98-ND-000094--記名股票周○教--102.9.3轉讓謝慧君--││⑬流水號98-ND-000070--記名股票楊寶國--轉讓 郭雲基 --98.8.13││轉讓周○教--102.9.3轉讓謝鴻源││⑭流水號98-ND-000092--記名股票周○教--103.9.3轉讓謝慧君│├───────────────────────────────┤│謝昆宏、詹春娥出售共5張,價金分別為42萬、28萬,共計70萬元││--------------------------------------------------------------││⑮流水號98-ND-000039--記名股票謝○基--98.7.14轉給兒子謝昆││宏--103.1.12轉給謝鴻源││⑯流水號98-ND-000038--記名股票謝○基--98.7.14轉給兒子謝昆││宏--103.1.12轉給謝鴻源││⑰流水號98-ND-000037--記名股票謝○基--98.7.14轉給兒子謝昆││宏--103.1.12轉給謝鴻源││⑱流水號98-ND-000041--記名股票謝○基--98.7.14轉給兒子詹春││娥--103.1.12轉給謝鴻源││⑲流水號98-ND-000040--記名股票謝○基--98.7.14轉給兒子詹春││娥--103.1.12轉給謝鴻源│││├───────────────────────────────┤│102年12月29日、不詳金額向 王三井 收購一張││⑳流水號98-ND-000054記名股票汪雨森--98.4.15轉讓王三井││--102.12.29轉讓謝建國。│└───────────────────────────────┘
㈦金流時間及從股票上背書時間可知,103年1月12日才收購到
最後一批股票,證人楊○銓證稱「後來因為李鴻杭資金不足,才介紹李鴻杭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比對崇德村公司於102年12月12日與中租迪和公司簽訂融資契約,名義上為辦理崇德村公司購買鍋具售後分期付款契約(本院卷二第93頁中租迪和公司回函),契約簽名人是:崇德村公司董事長李鴻杭,連帶保證人為李鴻杭私人,使用的是李鴻杭經濟部登記章,亦即本案後來發生爭議的500張股票轉讓書上的印章(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撥款案件-分期撥款作業資料(見交查551-A卷第186、220頁),這也是合乎情理的,102年12月12日李鴻杭擔任董事長,以公司名義辦理借款,當然要使用代表董事長職權的經濟部登記章。
㈧【中租迪和公司撥款之流向】┌───────┬─┬────────┬─┬──────────────┐│中租迪和公司││崇德村實業有限公││再流向││││司│││├───────┼─┼────────┼─┼──────────────┤│中租迪和公司放││102.12.16匯392萬││①開立支票【票號0000000、金││款450萬。450萬││4550元入崇德村公││額27萬5000元】(支票影本於本││元+進項稅22萬││司、台銀水湳分行││院卷三第6頁),由謝建國以國││5000元-手續費4││、帳號││泰世華水湳、000-00-000000-0││萬7250元-銷項││000000000000號之│→│號帳戶,102年12月20日兌現(││稅25萬3200元-│→│支票存款帳戶(本││本院卷一第206頁、第238頁)││履約保證金50萬││院卷一第206頁台││││元=392萬4550││銀支票帳戶明細)││●後來並流向九鼎投資公司,購││元。││││買老股。││102年12月16日││├─┼──────────────┤│實際撥款392萬││││②開立支票【票號:0000000、││4550元(見交查││││金額65萬元】(支票影本於本院││551-A卷第186頁││││卷三第7頁),由李鴻杭以大眾││、本院卷一第││││商銀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206頁崇德村台│││→│13號提領,102年12月20日提示││銀支票存款帳戶││││兌現(本院卷一第206頁、本院││明細)││││卷二第85頁)。││││││││├─┼────────┤│★後來並流向九鼎投資公司,購││││↓││買老股。│├───────┼─┼────────┼─┼──────────────┤│││102年12月16日、│→│103年4月21日09:15:41其中││││崇德村公司以開立││252萬500元轉帳回崇德村公司、││││支票【票號656536││臺灣銀行水湳分行、││││0、面額300萬元】││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轉入崇德村公司││見本院卷一第195、207頁),││││於臺灣銀行水湳分││103年4月22日起兌現37張支票,││││行、帳號:││票號為AJ0000000至AJ0000000,││││000000000000號活││但不包含AJ0000000、AJ0000000││││期帳戶,入款300││,償還「上景興市場承租攤位押││││萬元(見本院卷一││金」(見交查551-A卷第196、││││第194頁背面、本││284頁103年4月20日攤位押金明││││院卷一第206頁)││細)(本院卷一第152頁崇德村││├─┼────────┼─┤公司於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明細)││├─┼────────┼─┤。││││崇德村公司以現金││││││提領8筆共36萬││││││5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95頁)│││└───────┴─┴────────┴─┴──────────────┘
從以上資金流向,已經證明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得來的金額,其中92萬5000元分成二張支票(即上述●★),由李鴻杭、謝建國兌現後,再轉入給楊○銓九鼎公司,用以支付收購股票的資金。至於300萬元則轉入崇德村公司支票存款戶,部分提領現金,部分用以支付37張支票,這37張支票都是退還攤位押租金,也是崇德村業務上正當使用。
㈨如何償還中租迪和貸款?
在中租迪和貸款契約上,即約定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出的支票24張(流水號0000000號至0000000票號)分期償還貸款,103年1月16日起按月兌現一張支票。此支票帳戶開戶人是「峯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李鴻杭之子李明峯。經調閱此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二第30頁、交查551-A卷第200頁),發現:
┌──────────────┬─────────────────┐│存入│支出│├──────────────┼─────────────────┤│張慧瑩從李鴻杭之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103年1月10日14:34:13提領現│││金18萬元(本院卷二第85頁、取│││款條影本於本院卷二第227頁)│││。│││----------------------------│││張慧瑩名義於103.1.10匯入24萬│103.1.16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元│萬元│├──────────────┼─────────────────┤│張慧瑩從李鴻杭之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於│││103年2月11日14:57:26提領現│││金18萬元(本院卷二第85頁、取│││款條於本院卷二第228頁)。│││----------------------------│││張慧瑩名義於103.2.11匯入24萬│103.2.17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元│萬元│├──────────────┼─────────────────┤│張慧瑩從李鴻杭之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於│││103年3月10日11:09:07提領現│││金18萬元(本院卷二第85頁、取│││款條於本院卷二第229頁)。│││---------------------------│││以謝鴻源名義於103.3.10匯入24│103.3.17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萬元││萬元││├──────────────┼─────────────────┤│張慧瑩從李鴻杭之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103年4月15日13:29:39提領現│││金11萬元(本院卷二第85頁、取│││款條於本院卷二第220頁)。│││----------------------------│││張慧瑩103.4.15匯入17萬元。│││張慧瑩103.4.16匯入7萬元。│103.4.16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萬元│├──────────────┼─────────────────┤│不詳人103.5.7匯入18萬元│││張慧瑩103.5.15匯入6萬元│103.5.16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萬元│├──────────────┼─────────────────┤│不詳人103.6.12匯入6萬元│││李鴻杭103.6.16匯入18萬元│103.6.16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萬元│├──────────────┼─────────────────┤│李鴻杭103.7.7匯入18萬元│││張慧瑩103.7.11匯入6萬│103.7.16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萬元│├──────────────┼─────────────────┤│張慧瑩103.8.14匯入6萬元│││李鴻杭103.8.15匯入18萬元│103.8.18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萬元│├──────────────┼─────────────────┤│張慧瑩103.9.14匯入6萬元│││李鴻杭103.9.15匯入18萬元│103.9.16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萬元│├──────────────┼─────────────────┤│李鴻杭103.10.15匯入18萬元│││張慧瑩103.10.15匯入6萬元│103.10.16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萬元│├──────────────┼─────────────────┤│張慧瑩103.11.13匯入6萬元│││李鴻杭103.11.16匯入18萬元│103.11.17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萬元│├──────────────┼─────────────────┤│張慧瑩103.12.14匯入6萬元│││李鴻杭103.12.16匯入18萬元│103.12.16由0000000號支票領走24萬元│└──────────────┴─────────────────┘
上述償還比例大致有一種規律,是固定張慧瑩負擔四分之一,李鴻杭負擔四分之三貸款。後來崇德村公司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解約,於103年12月25日由峯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崇德村匯157萬4,866元入中租迪和土銀帳戶,此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交易明細(見交查551-A卷第197-198頁、本院卷三第74頁背面)可證。因為李鴻杭已經匯款給中租迪和公司解約,張慧瑩應負擔該貸款四分之一,故103年12月27日由張慧瑩匯於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匯出39萬3717元(157萬4866元4=393716.5元)入華南商業銀行西螺分行 廖秀菊 (李鴻杭之妻)「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二第20頁),以此結算張慧瑩對中租迪和貸款案應負擔之金額,此有匯款憑證(見交查551-A卷第62、199頁)可證。因為張慧瑩匯款金額是帶著零錢尾數的,乘以四又剛好是李鴻杭匯款解約的金額,所以更加確定李鴻杭與張慧瑩是約定好一起向中租迪和公司貸款,李鴻杭負擔四分之三,張慧瑩負擔四分之一,目的是要貸款出來去收購老股。解約之後,下列已經開給中租迪和公司償還貸款之支票均作廢(發票人均為峯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票影本於本院卷二第168-171頁)。
┌─────────────────────┐│0000000票號、日期104.1.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2.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3.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4.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5.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6.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7.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8.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9.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10.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11.16、金額18萬2000元││0000000票號、日期104.12.16、金額18萬2000元│└─────────────────────┘㈩可是這筆向中租迪和公司貸款450萬元,並沒有使用公司的
資金償還貸款,而是全部都由李鴻杭、張慧瑩資金償還,且事後已於103年12月26日解約提前清償完畢。既然其中300萬元是用在公司業務上,但為何李鴻杭、張慧瑩要心甘情願以私人償還這300萬元?原因很簡單,因為張慧瑩先前私自挪用公司288萬元匯給九鼎公司,這300萬元剛好還給崇德村公司填補這288萬元的虧空而已。
因為李鴻杭、謝建國透過楊○銓各自收購到20張老股票,股
權向李派、謝派集中,103年2月26日崇德村公司臨時股東會議,已發行股份總數100張,出席80張,改選董監事(會議記錄見交查551-A卷第244-245頁、104他字第6399號卷第40頁、見交查551-A卷第102頁)。103年3月4日完成董監改選變更登記,新任董事長李鴻杭、新任董事謝鴻源、新任董事謝慧君、新任監察人李○蘋(見交查551-A卷第66頁、交查551-B卷第48頁)。
因為李派、謝派收購股份的行動是秘密進行,102年12月16
日還向中租迪和公司借貸450萬元,依照股票背面背書時間,最後是在【103年1月13日】完成收購謝○基的股票。秘密收購行動會引起其他小股東抗議,於【103年3月16日】12時30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崇德村公司2樓辦公室,舉行上景興市場業者大會,小股東 李許玉霞 對在場開會之人散播:「董事長套會計呷錢、董事長套會計偷買股份」等語,被認定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所稱「董事長」就是李鴻杭,會計就是張慧瑩。小股東李許玉霞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2058號刑事簡易判決主文「李許玉霞犯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全案確定,李許玉霞並於104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本院卷一111頁李許玉霞刑事簡易判決列印)。
據上小結,李鴻杭與張慧瑩是委託楊○銓(楊○佑)出面向
其他股東收購老股40張,收購行動是私底下偷偷進行,深怕其他人知道公司股權結構即將有變,而收購資金曾一度挪用公款288萬元,但是相隔半年後即向中租迪和公司貸得款項,將300萬元彌補回去崇德村公司帳戶。待收購40張完成後,李鴻杭的女兒李○蘋順利當選監察人;謝家人謝鴻源、謝慧君也順利當選董事。
五、辦理新舊董事變更登記,需要李鴻杭經濟部登記章:㈠系爭「李鴻杭」經濟部登記章,代表李鴻杭擔任董事長的職
權,所以在李鴻杭擔任董事長期間內,屢次出現於相關法律文件:
┌───────────┬───────────────┐│「李鴻杭」經濟部登記章│是101年3月22日李鴻杭當選董事長│││而重新刻印的印章,並於101年3月│││22日經濟部登記時使用(104年度│││交查字第551號A卷第50頁)│││--------------------------│││是101年5月31日印刷500張股票正│││面上董事長李鴻杭的印文章(同上│││卷第53頁)│││------------------------------│││是李鴻杭董事長於102年5月2日經│││濟部登記章(見同上卷第92頁)│││-----------------------------│││是102年12月12日董事長李鴻杭代│││表向中租迪和公司辦理融資450萬│││元、契約書上印文(本院卷二第91│││頁)│││----------------------------│││是楊○銓會計師103.1.10使用與就│││董事長謝○基簽訂和解書時所使用│││的大章(本院卷四第108頁)│││----------------------------│││是103年2月11日、103年3月5日變│││更登記時,董事長李鴻杭之經濟部│││登記章使用(104年度交查字第551│││號A卷第96、67頁)│└───────────┴───────────────┘㈡告訴人李鴻杭與被告張慧瑩既然一起出資收購股票,合作愉
快,沒有必要反目成仇。李鴻杭擔任董事長任期尚未屆滿,但李鴻杭因為農保資格問題,提早於103年12月26日股東大會辭去董事職務(見交查551-A卷第33頁),重新選任出被告謝建國為董事,並獲推選為董事長(104交查字第551-A卷第11頁)。因為李鴻杭辭職,楊○銓受崇德村公司委託,於104年1月7日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表,由謝建國補登記為董事。張慧瑩於偵查中陳稱:「公司負責人登記的部分,我們把資料交給楊○銓去辦理變更。」(見交查551-A卷第141頁背面),所以確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是楊○銓。104年1月8日完成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交查551-A卷第73-76頁),公司登記總資本600萬元(即股本60萬股,即600張股票),┌─────────────────────────┐│董事長【謝建國】--登記持股6萬股,即60張,即60萬元││││董事謝鴻源---登記持股4萬2000股,即42張,即42萬元││││董事謝慧君-----登記持股4萬2000股,即42張,即42萬元││││監察人李○蘋---登記持股9萬股,即90張,即90萬元│└─────────────────────────┘
謝建國、張慧瑩、謝鴻源、謝慧君、李○蘋都知道上述登記之持股數字並不正確,謝建國手上並沒有60張股票、李○蘋手上也沒有90張股票。
㈢證人楊○佑(原名楊○銓)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公司通
常董、監改選,所以他們常常要去經濟部申報?)三年一次,對。(每次申報的時候都要有一套印章,因為要申報文件,像這個經濟部登記的那套印章,是你長期在保管,還是公司本身在保管?)【是公司保管,我們這邊只有需要辦理的那幾天在我們這邊。】(也就是要辦董、監改選文件的時候,那一套印章會給你,你用完之後會整套還回去?)對。(你所接觸的人,也就是這個印章拿來拿去都是公司他們會計,張慧瑩?)對。」「【因為他們公司的行政規模不大,所以去跟張小姐拿的時候,她就會跟董事長拿給我】,就是會現場一起,然後順便喝個茶、聊天這樣子。」「(然後就把整套印章都拿去辦,辦這個董、監登記?)對。(所以你用完就會還給他們?)對,沒錯。」(見本院卷四第45頁)。
證人楊○佑(原名楊○銓)辦理104年1月8日新舊董事變更登記,一定需要舊的董事長李鴻杭經濟部登記印鑑。至於辦完登記後,該顆印鑑到底到哪裡去了?按理就是整套公司印鑑都交還去給會計張慧瑩,無論董事長是李鴻杭或謝建國,崇德村公司裡負責接洽變更登記、管理一套董監事印章的人,依然還是張慧瑩一人。
㈣辦理104年1月8日董事長變更登記後(見104年度交查字511
號A卷第73頁),這顆舊董事長李鴻杭經濟部登記章去了哪裡?104年7月25日臨時股東會,就該500張股票背面上,就已經出現李鴻杭經濟部登記章。
㈤證人楊○佑(原名楊○銓)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次有
問到,104年1月8日你幫他們完成董事長變更登記,就是舊的董事長李鴻杭卸任交給現任董事長謝建國?)對。(上次有提到104年1月8日這一次變更是你承辦?)對。(承辦完了,這些印章要交還給公司,原則上是要這樣,對不對?)對。【(這些印章裡面有一顆卸任董事長的章?)對。(那一顆卸任董事長的章,你交給誰?你上次說要回去查,你有無找到相關的證據?)沒有,後來找不到相關的記錄】。(
印章交給誰沒有相關記錄?)沒有相關記錄,就是有整組印章全部還客戶跟公文,知道是幾月幾日拿回去。(你的公司的帳冊是記載幾月幾日將整套印章還給公司?)對,【是有幾月幾日將整套印章還給公司這樣記錄,但是沒有特別提到剛才法官所講的那一顆印章給誰。】(你們公司內部記錄是記載整套公司交給張慧瑩簽收,還是?)張慧瑩他們,【就是拿回去「崇德村」的辦公室,由辦公室的人拿走,並沒有簽收。沒有簽收記錄】,因為這個每次都拿來拿去。(拿來拿去是很頻繁?)對,比較頻繁一點。(所以就沒有特別去記?)對。(那一整套印章當中舊的董事長的章也有可能就交給新的董事長、新的經營團隊?)對,【但這部分我就不清楚,因為記錄上面並沒有辦法很完整得看出這一顆章到底後來流向是哪裡。】(那一次辦理這個變更登記的費用是多少錢?)大概是一萬多元。(你是跟新的經營團隊請款?)對。辦完才請款。(就是一手交還印章,一手跟他拿登記費?)對。(你上次還有講到,謝○基卸任董事長交接給新的董事長李鴻杭的時候,那一次也是你辦的?)對。(你上次有提到,你有特別印象,謝○基的舊印章你有抽起來交給謝○基?)對,因為謝○基他有特別提醒我。(那一次是有特別記載,還是你印象中有這件事?)印象,【因為謝○基董事長親自打電話給我,說他的印章不要流到新的經營團隊去。】(是否有可能這一次李鴻杭沒有特別跟你交代他的舊的印鑑不要流到新團隊,所以你就沒有留下來整個就交給新團隊?)理論上應該是要比照辦理,就是說應該要把該還給李鴻杭董事長的東西還給他,因為變更完之後新的大小章,就是謝建國已經變成新的負責人了,所以理論上我這邊的直覺是應該是要把原來的舊的公司章跟新的負責人的章交給新的經營團隊,舊的董事長的印章應該是要還給 李鴻航 董事長,【但是因為內部並沒有記錄,所以我沒有辦法去證明、肯定說一定是誰拿走的,也沒有辦法確認我有沒有拿給李鴻杭。】」(見本院卷四第45頁以下、第90頁以下)。最後經手李鴻杭經濟部登記印鑑的楊○銓,無法確認有無把李鴻杭印鑑還給李鴻杭,如果不是要特別抽起來,很可能是向張慧瑩請款時,將整套印鑑(含李鴻杭印鑑)交給了張慧瑩,所以李鴻杭印鑑極可能淪到了張慧瑩、謝建國手中。
㈥崇德村公司前董事長證人謝○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
第一任的董事長。」「(你們這個公司都是同一個楊會計師,對嗎?)對。」「(問:你公司設立的時候叫他自己去刻印章,你離開的時候有沒有把那個印章拿回來?還是就丟在他那裡?)我都交給他們,交接都交給李鴻杭。(問:你有沒有自己拿印章回來?)我私人的印章有拿回來。(問:你講的『私人印章』是指銀行往來章嗎?)對。(問:你知不知道你們公司有公司登記章?要去經濟部登記的時候都有固定的登記章?)那個要大印章跟我私人印章。(問:你當過董事長,你一定有董事長的章?)對。【(問:你交接董事長的時候有沒有拿回來?)我私人的印章,我有拿回來,公司的印章我一定要交給下一任。】(問:銀行的章你有拿回來?)有。」「(檢察官問:股票上面有8個章,這8個章是怎麼來的,你知道嗎?)以前我們開公司要集資起來的董事長跟理監事的印章。(問:那是由公司幫你們刻的?還是個人提出來的?)【由公司幫我們刻的。】(問:一開始這8個章是開完之後、用完之後是讓你們各自帶回去?還是公司統一保管?)【公司統一保管。(問:所以這個章公司幫你刻完之後,你們從來就沒有拿回去,一直由公司在保管中?)對。】」(見本院卷三第152頁背面以下),依據證人謝○基證言,謝○基卸任董事長時是拿回了銀行往來章,這是因為擔任董事長身分而約定往來印鑑,至於公司發行股票時有刻印一套8個董監事印章,那套印章本來就是放在公司內的,卸任董事長也不會拿走。本案李鴻杭縱然於103年底卸任董事長,但李鴻杭仍有相當持股,依然是公司重要股東,公司仍有必要繼續使用那一套經濟部登記章。楊○銓將一整套印章(含李鴻杭董事長登記章)歸還公司時,張慧瑩沒有必要特別將其中李鴻杭登記章抽起來而拒收。
㈦證人李○模於本院審理證稱:「(問:你有看過這一張股票
嗎?)新印的股票我沒有看過。(問:你知道公司有做500張出來嗎?)是第二任的董事長做的,後來有講,我才知道。(問:上面這個印章是不是你蓋的?)我沒有蓋。(問:上面這些印章是從哪裡來的?)這8個印章的由來我可以說給你聽,因為我們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時候是用100股下去成立的,這100股是分配在我們8個董監事的身上,【我們那時候會去刻這8顆印章的原因是因為我們有小股東,這100股的股份是分配在我們8個人身上,然後再從我們8個人身上分配出去給那些小股東,所以我們刻這8個印章就是拿來蓋那個而已。】(問:這些印章是公司幫你們刻的?)【對,這是公司幫我們刻的。】(問:刻完印章並蓋完之後,印章你們有各自拿回去嗎?)【刻完之後,我們的印章都一直放在崇德村公司的辦公室裡面】,當初我們沒有授權給任何人使用我們這8顆印章,要用這8顆印章一定要經過我們個人同意才可以使用。(問:所以是你們公司保管這8顆印章?)原本我們就放在公司的辦公室裡面了。(問:公司裡面有專人在保管嗎?)【就是放在公司裡面,我們公司裡面有會計,那是會計在做的。】(問:所以這8個印章是公司幫你們刻的,刻完、蓋完之後就放在公司,你都沒有拿回去?)沒有,【我們沒有拿回去,因為我們8個人當初都是在賣菜,我們想說我們又沒有時間,我們拿這8個印章回去萬一不見的話怎麼辦,所以我們才會放在公司。】」「(問:你剛才說這8個印章是放在公司,是誰在保管?還是放在保管箱保管?)【當初我們公司裡面就是有一個會計,然後我們就放在公司裡面,我也不知道是誰在保管,就是放在公司裡面。】」「(問:你不知道放在哪裡?)我只知道我們那時候蓋完以後,我們的股票讓出去給那些小股東之後,蓋完以後,我們都放在公司,後續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本院卷三第156頁以下)。證人李○模也證稱崇德村公司八個董監事印章,本來就是刻好放在公司裡,交給會計張慧瑩使用的,根本無須讓八個董監事拿回家保管,其中有一個就是李鴻杭經濟部登記章,也就是蓋在股票轉讓書的印章,長期以來都是張慧瑩保管,沒有回到李鴻杭手中。
六、李鴻杭卸任董事長後,各種印鑑交接情形:㈠因為公司董事長變更,崇德村公司往來銀行的約定印鑑也要
改,於104年1月9日謝建國將臺灣銀行往來之支存、活存帳戶,更換新的公司大章與謝建國小章(見本院卷一第188頁)。又於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4日,將大眾銀行崇德村公司二個帳戶,將原本「圓形的李鴻杭約定印鑑」取消,改以「謝建國、方形印鑑」(本院卷二第49頁正反面)。該原本「圓形的李鴻杭」印鑑並不是本件有爭執的「方形」經濟部登記章。
㈡因為李鴻杭卸任董事長後,並未與謝建國完成交接,李鴻杭
先於104年1月30日與楊○銓會計師交接物品明細,並簽字確認(即【附件一】,見104他6399卷第24頁):
┌──────────────────────────┐│104年1月30日交接物品:││1.增資股票500張(保管在公司未實際發行)││2.「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一個││3.小章兩個「李鴻杭」「李鴻杭」│└──────────────────────────┘
上述交接物品對崇德村公司都有法律上重要意義,分述如下:
┌───────────┬───────────────┐│1.增資股票500張(保管│即是謝建國104年7月25日臨時股東││在公司未實際發行)│會拿出來行使,主張「詳霆企業有│││限公司」持有該500張股票,為崇│││德村公司最大單一法人股東。│├───────────┼───────────────┤│2.「崇德村興業股份有│是98年2月23日、99年8月13日、││限公司」大章一個│101年3月22日、102年5月21日、│││102年8月5日崇德村公司於經濟部│││登記之大章(見104年度交查字第│││551號A卷第36、44、50、92、94頁│││),也是98年6月30日第一次發行│││共一百張股票,票面上的公司大章│││(見同上卷第39頁)。│││----------------------------│││是崇德村公司,在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開立000000000000支存、│││000000000000活存帳戶98年4月3日│││至104年1月3日之約定印鑑之一(│││本院卷二第48頁)。│││------------------------------│││是102年12月12日董事長李鴻杭代│││表向中租迪和公司辦理融資450萬│││元、契約書上印文(本院卷二第91│││頁)│││------------------------------│││是楊○銓103年1月10日使用與就董│││事長謝○基簽訂和解書時所使用的│││大章(本院卷四第108頁)│││-----------------------------│││但是崇德村公司已經於103年2月11│││日更換新的經濟部公司登記大章,│││左列印章不再是公司登記章(見│││104年度交查字第551號B卷第57頁│││)。│││-----------------------------│││楊○銓於104年2月初交給張慧瑩後│││,由謝建國104年8月27日偵查中委│││任郭眉萱律師之委任狀上所蓋公司│││大章(104年度偵字第21835號卷第│││8頁)。│││------------------------------│││謝建國104年9月23日偵查中委任蕭│││ 慶鈴 律師之委任狀上所蓋公司大章│││(104年度偵字第20847號卷第6頁│││)。│├───────────┼───────────────┤│3.小章方形「李鴻杭」│是大眾銀行「李鴻杭」000-00-00│││869-13號個人帳戶約定印鑑(見本│││院卷㈡第226頁),也是103年1月│││10日、103年2月11日、103年3月10│││日張慧瑩從李鴻杭上述帳戶領錢出│││來,存入華南銀行用以支付向中租│││迪和公司分期付款支票時所用之印│││鑑(見本院卷二第159、226-229頁│││)。│││-----------------------------│││105年2月22日張慧瑩於偵查庭中當│││庭歸還給李○蘋(105年度交查字│││第511號卷A第261頁)│├───────────┼───────────────┤│4.小章圓形「李鴻杭」│是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崇德村公│││司開立000000000000支存、│││000000000000活存帳戶101年4月1│││日至104年1月13日之約定印鑑之一│││(本院卷二第48頁)。│││-----------------------------│││105年2月22日張慧瑩於偵查庭中當│││庭歸還給李○蘋(105年度交查字│││第511號卷A第261頁)│└───────────┴───────────────┘
㈢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上述104年1月30日交接「崇德村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大章一個,並不是103年2月11日、103年3月5日、104年1月8日崇德村公司之經濟部登記章(見105年度交查字第551號卷A第96頁、98頁、100頁)。李鴻杭卸任董事長離職時,帶走之大章是銀行往來的大章,因為崇德村公司是小型公司,沒有完整的制度管理銀行往來印鑑,所以由董事長直接保管,保管資金的責任重大,身為董事長不敢將銀行往來大章隨意離身,本院可以理解。但是公司於經濟部登記大章,重要性遠遠不如銀行往來章,李鴻杭卸任時並沒有帶走公司經濟部登記大章。同理,本件有爭執的「李鴻杭」董事長經濟部登記章,重要性遠不如銀行往來印鑑,李鴻杭離職時沒有帶走,104年1月8日辦理新舊董事長變更登記後,李鴻杭沒有急著索討回該經濟部登記章,也是合乎情理的。
㈣證人楊○銓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李鴻杭有無將崇德村
公司500張股票及公司大小章交給九鼎公司保管?)他一開始是他自己保管,後來是因為他卸任後,不把公司大小章及股票交出來,選舉新的董事是謝建國,我去跟李鴻杭把股票及大小章拿回來再交給公司,因為謝建國要跟李鴻杭拿股票及大小章,而李鴻杭不給。」「104年1月30日有簽一份交接物品明細,交接增資股票500張及銀行大小章,他是把這些東西扣住,讓公司無法運作,這些印章是跟銀行帳戶有關的。據我所知一個是臺灣銀行,另一個是何銀行我忘記了」(見105年度交查字第551號卷A第130頁),所以500張股票及大小印章於104年2月初,即交付給謝建國、張慧瑩夫妻。
七、104年1月8日謝建國登記為董事長之後,下列公司內部文件裡顯示公司股權還是100股(即100張),並沒有詳霆實業有限公司持有500張股票之事實:
㈠104年4月15日、崇德村公司104年第一季分紅通知函、崇德
村公司104年第一季股利領取簽收單,分紅的基礎就是100股(即100張)(見交查551-A卷第15、16頁),股東分紅並不是以600張股票計算,此時也沒有「詳霆企業有限公司」此法人股東存在。
㈡崇德村公司104年6月21日股東常會簽到單(他字第6399號卷
第53頁、交查551-A卷第106頁)上並沒有股東「詳霆企業有限公司」之簽到欄位,在104年6月21日會議議事錄1紙上,記載股權為「100股,有97股出席」,主席為董事長謝建國,地點新天地餐聽二樓。股權既然是100股(100張),就沒有詳霆企業有限公司持有500張股票的事實。該次會議中,向中租迪和公司貸款事件東窗事發,會議記錄「臨時動議:
1.李○模股東質詢李鴻杭股東在102年12月擔任公司董事長任內,用崇德村公司名義向中租迪和借貸450萬元買崇德村公司股票的事是否屬實,然後這些錢買來的股票是登記在公司或個人名下。」「說明:李鴻杭股東回復,102年12月當時購買崇德村公司股票錢不夠,的確是用公司名義向中租迪和公司借貸450萬元買崇德村公司股票,這些股票也確實登記在個人名下,關於司法問題上法庭再說。」(見交查551-A卷第7、149頁、本院卷三第190頁)。其實中租迪和公司貸款案件,已經於103年12月25日提前解約清償完畢,相隔半年東窗事發,股東李○模很在意謝建國、李鴻杭各自買得20張老股,偷偷擴張股權,才會如此提議討論。對於有人偷偷收購40張股票都要計較了,如果李○模知道有人竟取得500張股票,豈能不拿出來討論?㈢104年7月8日崇德村公司103年第二季分紅通知函(見交查
551-A卷第107頁;他字6399號卷第26頁)記載分紅計算方式:
┌───────────────────────────┐│一、103年第二季103年4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股東分紅,本季││每張股票分紅8820元。││900000*98%/【100股】,每股8820元││900000*1%(員工紅利)││900000*1%(董監事酬勞)││本次沒有提撥公積盈餘即稅額。│└───────────────────────────┘
可知崇德村公司至104年7月8日公司內部還是以100張股票(即100股)計算股權,何來詳霆實業有限公司持有500張股票之事實?
八、被告提出之「103年12月20日、股票轉讓書、讓與切結書」【附件二】內容是偽造的,也是倒填日期製作的:
㈠104年1月30日李鴻杭交出500張股票給楊○銓,交付的事實
只有一個,交付的原因也只有一個,就是董事長卸任不再保管股票,並不是因為要出售股票給詳霆企業有限公司。證人楊○銓於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審理中亦以證人身分證稱「(問:你就增資發行的股票,有處理過出售的事情嗎?)沒有,沒有人委託我辦理這件事情。」(筆錄摘要見本院卷一第18頁),所以證人楊○銓經手500張股票,原因不是有人要買賣股票。楊○銓長期辦理崇德村公司稅務、公司登記,也主導101年間印製該500張實體股票,不可能不知道該500張股票性質,楊○銓104年1月30日拿到500張股票,不可能誤以為李鴻杭是要販售給謝建國的。
㈡【附件二】103年12月20日股票轉讓書,內容「本人李鴻杭
同意詳霆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於103年12月27日付清尾款後將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500張增資股,轉讓給予詳霆企業有限公司。本人絕無異議,不得再提出其他讓利要求。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證,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上責任。同意人:李鴻杭。受讓人:詳霆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建國。中華民國103年12月20日」。張慧瑩屢次都辯稱「李鴻杭說要一起參與收購老股,但是沒有付錢,於是拿500張新股來換取20張可以分紅的老股」云云。但經查:但李鴻杭確實有付錢,從李鴻杭大眾商業銀行領出48、75、9、35萬元,張慧瑩不否認取款單上都是張慧瑩的字跡,所以張慧瑩有領走48、75、9、35萬元支付股款。加上主要一筆向中租迪和貸款300萬元還給崇德村公司(李鴻杭依約定負擔其中3/4),是因為李鴻杭與張慧瑩先前挪用了公司288萬元付給楊○銓,造成財務缺口,才以中租迪和的貸款匯給公司彌補這個缺口。李鴻杭算起來已經付392萬元{48+75+9+35+(300*3/4)=392},並不是沒有付款。
㈢如果張慧瑩、謝建國匯款給楊○銓的目的是要購買該500張
新股,謝建國、張慧瑩是從102年7月29日第一筆到103年2月14日第八筆,共分成八筆匯款,但李鴻杭是直到卸任董事長後,104年1月30日才交出該500張新股,104年2月初才由楊○銓轉交給新任董事長謝建國。張慧瑩匯出股款最後一筆「103年2月14日」,與拿到股票「104年2月初」,相差近一年,根本不可能是張慧瑩匯款去買該500張股票。股票是有價證券,以占有表彰股票權利,通常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謝建國若付錢後相隔一年拿到股票,是絕無可能的。
㈣在【附件二】股票轉讓書1紙上記載「本人李鴻杭同意,詳
霆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於103年12月27日付清尾款後,將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500張增資股,轉讓予詳霆企業有限公司」云云,所提出「103年12月27日尾款說」,這內容也是虛構的。這是崇德村公司與中租迪和公司提前解約,103年12月25由李鴻杭之子李明峯所經營的峯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崇德村匯157萬4,866元入中租迪和土銀帳戶,張慧瑩負擔該貸款四分之一,157萬4866元4=393716.5元,故103年12月27日由張慧瑩匯款39萬3,717元入華南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廖秀菊(李鴻杭之妻)帳戶,這是依約要分擔中租迪和貸款,並不是買賣500張新股的尾款。謝建國、張慧瑩為了打官司東拼西湊,104年10月22日偵查中編出這個股票尾款的說法,所述均屬不實。
九、【附件三】103年12月29日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議記錄也是偽造的:
㈠謝建國、張慧瑩於104年10月22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出之103
年12月29日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議記錄,被告該次提出是影印本,即本判決【附件三】。但被告宣稱有原本,並於本院107年11月22日提出原本(上面簽名有藍色墨水筆跡),即本判決【附件四】。但是經本院將兩者相比對,發現上半部董監事簽名的筆跡是完全一致,但下面內容之電腦繕打之文字、格線位置不一致。
┌────────────┬────────────┐│第一次提出,宣稱是影本│本院審理中提出,宣稱是正││(即本決【附件三】)│本(即本判決【附件四】)│├────────────┼────────────┤│104年10月22日偵查中提出│於本院107年11月22日提出││之影本(見交查551-A卷第│原本已經以證物入庫,但││71頁)。│另以影印附卷(本院卷三第│││170頁)。│├────────────┼────────────┤│倒數第三行「已陸續匯款給│倒數第三行「已陸續匯款給││...」等文字,字並沒有被│...」等文字,字被橫線切││被橫線切過去,字體是完整│過去,字體是不完整的。││的。││├────────────┼────────────┤│最後一行最後一個句點「。│最後一行最後一個句點「。││」在橫線下面。│」在橫線上面。│└────────────┴────────────┘
經本院勘驗結果,確定【附件三】(104年度交查字第551號A卷第71頁會議記錄影本),並不是影印自審理中辯護人提出的【附件四】會議記錄之原本(見本院卷三第149頁背面)。至於上方簽名的字跡、簽名的對應位置是無分軒輊,肉眼看不出簽名的破綻,但李鴻杭、李○蘋否認上面「李鴻杭、李○蘋」簽名字跡的真正。如果是由電腦裡印製二次會議記錄,分別由各董監事在二張上面簽名,則簽名的筆跡神韻縱然再像,也不會簽名一模一樣。因為兩份文件上簽名幾乎是一模一樣,找不出差異,只有下面橫線與文字的對應位置有差異,最後一個句點是在橫線上或橫線下之差異。只能說,這是一個高明的偽造文書技巧,但是留下小小的破綻。
㈡證人李○蘋(亦即李鴻杭之女)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妳
曾不曾經在崇德村公司任職過?)有。(妳從什麼時候開始擔任什麼職務?)103年2月20幾號,正確日期我忘記了,2月份。(妳是擔任什麼職務?)監察人。(崇德村公司在103年12月29日是否有召開一次董監事會議?,審判長提示103年12月29日會議記錄)沒有,我記得是在12月不知道是30日還是31日有開一次。(我現在問的是103年12月29日這一次?)這個不是。(妳說30日有開?)不知道是30日還是31日,我記得就是卸任的不知道隔2天有開,但是是要講說叫他交接最後一季的報表。(妳確定12月29日並沒有開,可能是30日或31日開的?)對。(這個會議記錄上面有妳的名字簽名,那是妳自己簽的嗎?)不是。(會議內容是怎麼來的,妳知道嗎?)我不知道這個內容是怎麼來的,但是這裡面都是假的,只有第一個辭職是正確的,12月26日是李鴻杭有辭職,然後已經有補選謝建國沒錯,第二個這個不可能,怎麼可能會去領取15萬元,然後還會去開這個會,怎麼可能。(第二項有叫妳在104年1月1日之前把錢還給公司?)沒有,這個都沒有。(再來就是公司協調跟夜市業者合作,有沒有這件事?)這個也沒有。【(底下看的這個內容都不是事實?)500張根本也沒有,而且這個不是我的簽名。(妳確定這一份會議記錄不是真的?)不是真的。(上面的簽名不是妳的?)不是。】」(本院卷第三第159頁)。也否認該簽名之真正性。
㈢上述103年12月29董監事會議記錄,內容第四點內容的「103
年12月27日尾款說」,內容也是虛構的,上述張慧瑩103年12月27日匯款39萬3,717元入華南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廖秀菊帳戶,是要分攤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金額,並不是什麼買賣股票尾款。所以從內容上也可證明這份董監事會議是偽造的。
十、500張股票背面之轉任背書,也是偽造的:㈠股票背面,詳霆企業有限公司取得500張股票時間是「103年
12月20日」,如果此日期為真實,104年1月8日又完成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交查551-A卷第73-76頁),公司登記總股本60萬股即600張股票。竟然登記董事長謝建國持股6萬股(即60張)、董事謝鴻源持股4萬2000股(即42張)、董事謝慧君持股4萬2000股(即42張)、監察人李○蘋持股9萬股(即90張)。董監事加起來就多達234張,再加上詳霆公司500張,此公司至少就有734張股票流通在外嗎?豈不是股票數量爆表?㈡此500張新股票背面,詳霆企業有限公司取得時間是「103.
12.20」(見105年度交查字第511號A卷第54頁)。這個「
103.12.20」顯然就是虛構的、倒填日期的,因為104年1月30日以前,這500張股票還在李鴻杭手中,李鴻杭絕對還沒有轉讓給詳霆企業有限公司。謝建國104年2月初拿到這500張股票後,才在背面倒蓋時間為「103.12.20」。㈢為什麼要倒填日期?因為104年2月初謝建國才拿到股票,如
果填寫日期是104年2月,時任董事長是謝建國,謝建國使用公司大章認證股票背書之法律行為,會把謝建國牽涉入偽造背書轉讓事件中。謝建國索性將背書轉讓時間往前推到103年12月20日李鴻杭董事長任期中,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前任董事長李鴻杭,刻意倒填日期,事實明確。
㈣如果股票背面「103.12.20」背書轉讓時間是正確的,103年
12月20日謝建國或詳霆企業有限公司已經拿到500張股票,怎麼會有股票轉讓書上記載「103年12月27日付清尾款後,將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500張增資股,轉讓予詳霆企業有限公司」之說法?倒底是103年12月27日付清尾款後才要交付股票?還是103年12月20日已經背書轉讓股票?同樣103年12月29日董監事會議記錄還在催促「希望李鴻杭儘快將股票交給當事人」,可是103年12月20日已經背書轉讓?彼此互有矛盾。
㈤謝建國、張慧瑩偽造背書,急著把轉讓日期往前亂推,一下
子往前推得太多,與自己偽造的【附件二】股票轉讓書、【附件三】董監事會議記錄產生矛盾。
㈥如果103年12月20日詳霆企業有限公司已經背書取得500張股
票,崇德村公司104年6月21日股東常會時,詳霆企業有限公司為何不參加股東常會?而且該104年6月21日該次會議由董事長謝建國主持,並提案臨時動議「:1.李○模股東質詢李鴻杭股東在102年12月擔任公司董事長任內,用崇德村公司名義向中租迪和借貸450萬元買崇德村公司股票的事是否屬實,然後這些錢買來的股票是登記在公司或個人名下。」(交查551-A卷第106頁)。謝建國主導股東常會,要聲討前董事長李鴻杭有無不法犯行,最需要的就是股東的支持,此時既然有詳霆企業有限公司名下500張股票,這500張是公司已發行股份六分之五,佔83.33%,竟然不拿出來使用?要聲討前董事長,當然是股東支持人數越多越好,詳霆企業有限公司何不來加入聲討行列?而且該次會議記錄記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00股,有97股出席」,總股票100張,根本沒有詳霆公司持有500張股票之事實。
㈦104年1月30日李鴻杭將500張股票交給證人楊○銓,證人楊
○佑(原名楊○銓)於本院審理中稱「(你拿到這個之後,因為這個時間是104年1月30日,1月30日拿到這些東西之後,你是交給誰?交給張慧瑩還是謝建國,是董事長還是他的公司會計?)一樣是公司的會計,就是其實他們二個都在,我不會只單獨交給一個人,就是約大家在一起的時候。(然後你覺得謝建國應該在,因為下一任董事長應該在?)對,通常都在。(通常都在,就是這500張就交給他們?)對。
(你交給他們的時候,背面已經有完成背書?)我那時候移交那500張股票是一整個都還沒有拆封,就是黏在一起,像簿子一樣一整本,可以這樣翻,所以我是一整本他給我,我就給他,【我並沒有去確認它的每一張的背後有沒有背書這件事情。】(背面有無印象蓋一大堆印章?)沒有,我沒有看。因為我們都只看前面,就是500張連號。我印象中是【我沒有去確認過後面有沒有蓋上去,因為這個東西就是公司保管,然後舊的董事長要移交到新的董事長這邊去,所以後面那個部分我確實沒有去注意到有沒有背書的這件事情】,就是一整本給我,我就一整本還過去這樣而已,然後看有沒有連號、有沒有少這樣子而已,確認數量沒有少,【但是沒有去注意到它的背面有沒有這個蓋章的部分。】」(見本院卷四第45頁)。
㈧告訴人李鴻杭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500張股
票是你擔任董事長任內印出來的?)對。初期是放在公司保管,然後再拿給我保管。因為這些股票沒有其他作用,因為我是董事長,就乾脆由我保管。(這些記名股票,如背書不連續是不能使用的,你拿去保管時,後面是否空白?)【後面全部空白。】(你是否知道沒有背書的股票是不能使用的?)我知道沒有背書的股票是不能使用。(你交出股票時也是一片空白?)【也是全部空白。】」「(由你的名字轉讓給翔霆公司,到底是何人蓋章?)我不知道。當時印章我都放在公司。我當時很信任被告,印章都放在被告那裡,是後來印章都沒有還我,我才提出告訴,在檢察官那裡才有還我幾顆印章,至今還有一些沒有還我。被告亂用我的印章,所述不實,且有偽造文書等情形,我才提出告訴的。」(見本院卷四第163頁背面)。在500張股票背面有二次背書轉讓記錄,第一次是票面記名股東轉讓給李鴻杭,第二次是由李鴻杭轉讓給詳霆企業有限公司。李鴻杭證稱交出500張股票時,背面是一片空白,所以二次背書轉讓都是由謝建國、張慧瑩偽造的。因為這500張股票本來就不能使用,也沒有背書是否連續問題,李鴻杭帶回去保管時股票背面本來就是一片空白,根本不能使用,也是合理的。故可確定全部背書都是被告二人為造的。
、因為李鴻杭與謝建國、張慧瑩交惡,謝建國為了104年7月25日解除監察人李○蘋而使用該500張股票,李○蘋又召104年8月9日臨時股東會解任謝派三席董事。被告二人為自圓其說500張股票,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行使偽造背書之行為:
㈠謝建國、張慧瑩於104年9月21日以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崇中字第00000000-0號函,發給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敘述「檢附持股證明序號及影本」,並以附件方式提出①偽造之103年12月20日之「股票轉讓書、讓與切結書」影本一份(即本判決【附件二】,見105年度交查字第551號卷B第3頁及反面)。②行使101年5月31日增資股票(序號101-ND-0000000)記名式股票正反影本,正面為股東周○教,背面有偽造背書(交查551-B卷第4-5頁)。欲證明謝派持有500張增資股,掌控崇德村公司多數股份。
㈡謝建國、張慧瑩基於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4年
10月22日檢察官偵查中,利用不知情之林盛煌律師、郭眉萱律師提出之答辯狀中,行使①偽造之103年12月20日之「股票轉讓書、讓與切結書」(即本判決【附件二】,見交查551-A卷第61頁)、②偽造之103年12月29日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議記錄(即本判決【附件三】,見交查551-A卷第71頁)。③行使101年5月31日增資股票(流水號101-ND-0000000)正反影本,該張股票正面是「股東謝○基」記名式股票,背面有偽造背書(見交查551-A卷第53-54頁)。
、被告二人對於500張股票係虛偽增資而來、500張股票不得行使、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以彌補先前挪用公款等事實,均為知情:
㈠被告張慧瑩自述是98年間承接崇德村公司會計業務,而崇德
村公司是99年間增資500萬元,101年5月間印刷出500張增資股票。公司每年都要召開股東大會,並應依據正確之股東名冊發出開會通知,表決時需正確統計持有表決權的股數,所以正確的股東名冊(股數、姓名)是很重要的資訊,公司到底是發行股數100張股票?或600張股票?持股人是誰?每年開股東大會,核發股利時都要釐清一遍。崇德村公司是一間很小的公司,業務就是向市政府承租一塊土地經營菜市場,所以聘任的內部行政人員就只有幾個人。尤其被告張慧瑩是長期聘任的會計,根本就是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處理。雖然被告張慧瑩辯稱:99年公司增資時間,剛好請第一次產假,102年間中租迪合簽約時又剛好請第二次產假,所以對於上述事情都是不知情云云。然張慧瑩負責與楊○銓接洽,每次要辦理公司變更登記,都是由張慧瑩拿整套董監事印章給楊○銓辦理,楊○銓都向張慧瑩請款,業經楊○銓證述如上。張慧瑩可以說在幕後間接管理公司登記事項,對於公司有沒有500張增股票存在,沒有不理解的理由。
㈡中租迪和公司撥款下來,是匯到崇德村公司的銀行戶頭,而
且是392萬4550元鉅款。會計上對銀行帳戶突然增加鉅額存款,要如何作帳?要如何顯示借貸平衡?公司會計能推說不知情嗎?㈢被告二人一再辯解「李鴻杭拿500新股票來抵償應該分擔的
400萬元,所以李鴻杭拿走20張老股票。」,如果照這樣計算,400萬元買到20張老股票,一張老股票是20萬元,但是500張新股只能抵償400萬元,一張新股票只值8000元。同樣是一張崇德村公司股權,怎麼可能同時有一張20萬元與8000元的不同市價?即使被告辯稱「因為相信500張新股沒有分紅權,只有經營權,所有價差」。但只要掌握了500張股票等於掌握公司83.3%的股權,無論章程規定什麼增資股分紅不分紅,通通可以改掉章程,表決權大權在握,根本不用顧慮以前章程怎麼規定。這套相信新股只值8000元、老股值20萬元,同時流通並存的說法,實在難以採信。
、選任辯護人雖請求傳喚證人 秦金生 ,請求調閱秦金生之妻 曾麗芬 於渣打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0000號之帳目明細,並主張稱「被告張慧瑩於102年7月29日匯出288萬元,資金來源102年7月29日是向地下金主秦金生借款200萬元,104年9月後按月匯入利息到曾麗芬上述帳戶,所以被告張慧瑩並無挪用崇德村公司資金288萬元」云云(本院卷四第175頁)。
然查:
㈠張慧瑩一向使用謝建國的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匯款給楊○銓以收購股票,金流來源絕大多數都可證明的,只有這一筆288萬元始終拿不出資金來源證明,而且張慧瑩是102年7月29日之10:41:14從上景興企業有限公司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440萬元現金(本院卷四第78頁);張慧瑩又於102年7月29日在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臨櫃以現金288萬元辦理匯款。因為提款、匯款地點都是「大眾銀行北臺中分行」,又是現金288萬元鉅款,匯款名義又是「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二第231頁),這288萬元顯然是來自於崇德村公司,如果是張慧瑩的私人資金,那就不必顯示為公司名義匯款。
㈡又比對謝建國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102年7月29日存款餘額也只有13萬4747元而已(本院卷一第231頁背面),沒有多達288萬元資金可以調度。
㈢而謝建國上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確實有按月匯款給「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錄,明細如下:①104年7月20日匯出一萬元、②104年9月18日匯出一萬元、③104年11月13日匯出一萬元、④105年1月18日匯出一萬元、⑤105年3月15日匯出一萬元、⑥105年7月15日匯出2萬元、⑦105年9月21日匯出一萬元、⑧105年11月18日匯出一萬元、⑨106年1月16日匯出一萬元、⑩106年3月15日匯出一萬元、⑪106年5月16日匯出一萬元、⑫106年7月18日匯出一萬元、⑬106年9月18日匯出一萬元、⑭106年11月17日匯出一萬元、⑮107年1月17日匯出5000元、⑯107年2月14日匯出一萬5000元、⑰107年5月16日匯出一萬元(見本院卷一第254頁以下),被告張慧瑩大致上是每兩個月匯一次利息錢,不是每個月匯款。是從104年7月20日才開始匯利息,並不是102年7月29日支出288萬以後就開始付利息,時間差距竟有二年之久。如果借二百萬元月息5000元,換算年利率是3%(5000*12/0000000=0.03,即年息3%)而已,與一般民間借但利息水準有點差距。
㈣所以即使證人秦金生到庭,最多也只能證明張慧瑩曾經於
104年間向秦金生借錢,不能證明張慧瑩102年7月29日匯款288萬元之資金來源。故此部分,因為288萬元資金來源已經很明確,辯護人所提資金來源證據調查請求,已無必要,固本院不傳喚證人秦金生,併此說明。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侵佔500張股票、行使偽造文書事證明確,犯行已可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二人為了侵占500張股票,在背面盜蓋印文、偽造背書轉讓私文書之行為、行使偽造背書之行為,均只是業務侵占的低度行為,均被業務侵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在【附件二】103年12月20日偽造之「股票轉讓書、讓與切結書」上盜蓋李鴻杭印文、在【附件三】偽造103年12月29日之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議記錄上,偽造「李鴻杭、李○蘋」簽名,其盜用印章、偽造簽名之行為,均屬於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謝建國基於董事長身分保管上述500張增資新股,乃是受全體股東委託,屬於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張慧瑩雖為會計,不持有股票,但確與謝建國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被告張慧瑩、謝建國就上述業務侵占罪,仍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為將李○蘋趕出公司,利用張慧瑩保管公司主要股東八個人經濟部登記印章之機會,利用職務之便盜蓋他人印章,製造出偽造私文書、偽造之背書行為,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被告謝建國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謝建國、張慧瑩於104年10月22日係利用不知情之林盛煌律師、郭眉萱律師,將【附件二】【附件三】偽造之私文書提出給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此行使,乃間接正犯。
四、起訴書雖未記載被告二人偽造背書之私文書行為,但此為業務侵占股票之低度行為,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已諭知此部分亦為審理範圍(見本院卷三第30頁背面)。又起訴書雖僅記載「刑法第216、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但究竟向誰行使?公訴檢察官已於本院審理中補充稱係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使(見本院卷第四第163頁),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時間接近,目的同一,應論以接續犯。按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07號刑事判例「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影本,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二次都有行使【附件二】103年12月20日偽造之「股票轉讓書、讓與切結書」影本,行使偽造文書之影本同樣構成犯罪,而且第二次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使行使時,還同時提出【附件三】偽造之103年12月29日董監事會議記錄影本,故該偽造之103年12月29日董監事會議記錄同為起訴效力所及,同為審判範圍。按「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罪,旨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應以偽造文書種類之個數為計算罪數之標準」(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230號刑事裁判參照),被告二人偽造二份私文書,侵犯二法益,但卻以一行為同時向檢察官行使,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僅論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五、被告二人在104年7月25日臨時股東會前決意侵占該500張股票,又為了自圓其說而104年9月21日、10月2日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其業務侵占與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各別、時間相差一個多月,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誤指業務侵占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是想樣競合,容有誤會,應予澄清。
肆、撤銷之理由及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法院因認被告二人罪證不足,而予以無罪判決。原審引用證人 曾文棋 證言,認為李鴻杭會將往來印鑑都自己保管,不可能交給張慧瑩保管云云。然原審判決並未區分「銀行往來印鑑」或「經濟部登記章」是否有同等價值?是否董事長都會同等謹慎保管二種印章?崇德村公司是一個小型公司,公司經常性資金幾百萬元,業務就是管理一個菜市場,由董事長親自管理銀行印鑑也不為過。這種小型公司對於現金、存款、支票之管理通常較為人治,委由董事長親自管理,深怕現金管理帳目不明,所以銀行往來印鑑由崇德村公司董事長親自保管,也可以理解,本件告訴人李鴻杭離職時也是帶走臺灣銀行、大眾銀行帳戶的往來印鑑。但是經濟部登記章之重要性,遠不如銀行往來印鑑,沒有必要隨時由董事長或各董監事保管著。如果公司會計或會計師每次辦理變更登記,都要找每一位董監事索討登記章,那真的太麻煩了。證人謝○基、李○模都證稱有一套董監事印章放在公司裡,由會計張慧瑩管理。證人楊○銓辦理商業變更登記,也是向張慧瑩拿這一套印章辦理,辦完就還給張慧瑩。所以原審判決論述有誤。又原審判決論述該500張是虛偽增資,但被告誤信該500張增資股有經營權。本院認為,既然是虛偽增資,就不該使用,也不該參與表決行使股東權,該500張股票持有人更不該選出董監事參與經營。原審論述是彼此矛盾。原審認定被告二人有匯出719萬元購買了該500張股票,是李鴻杭本人親自轉讓該500張股票給謝建國。然原審沒有追查該719萬元資金之來源與去向,該719萬元裡面有392萬元是告訴人李鴻杭所支出,李鴻杭既然有付錢買得20張老股,就不可能有被告所辯稱「因為沒有出錢,所以拿500張新股抵償」之說法成立。原審判決有諸多錯誤,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身為崇德村公司之董事長及會計,已經實際掌握了崇德村公司經營權,僅是為了與李鴻杭、李○蘋展開鬥爭,互相要把對方解任,被告二人未能恪盡職守,僅因謀求一己之私,利用職務上保管股票、印章之便,以偽造背書、侵占股票,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手段,欲將李鴻杭、李○蘋一派趕出崇德村公司,所為實不足取。而且偽造文書的手法極為大膽,目無法紀,還將偽造文書送給臺中市政府及檢察官收受,故意挑戰法律,想要藉助公權力的手將李鴻杭、李○蘋一派趕出去,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向崇德村公司、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被告二人於原審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檢察官求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新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新增第38條之1:「(第1項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二人共同業務侵占所得股票500張,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核屬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對被告二人各追徵應繳回差額的一半)。因為500張股票屬於以虛偽文件欺騙主管機關、違法發行之股票,不宜再流通於市面,不應發還給崇德村公司。在106年11月1日崇德村公司於經濟部登記事項上,記載「資本總額600萬元、實收100萬元」(見原審卷第186頁),經濟部已經否認該500張股票之合法性。股票背面的偽造背書,只是盜蓋的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又因為股票已經宣告沒收,並無重複宣告背書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㈢刑法第38條規定「(第二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四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二人偽造之103年12月20日之「股票轉讓書、讓與切結書」原本;偽造之103年12月29日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會議記錄原本(即製造出【附件三】會議記錄之原本),為犯罪所生之物,均未扣案。被告二人雖然是將原本影印而行使影本,但原本仍為犯罪所生之物,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對被告二人各追徵應繳回差額的一半)。至於原本上面偽造之「李鴻杭、李○蘋」簽名,雖然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是既已宣告沒收原本,當然已經沒收上面偽造之簽名,不須重複諭知(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770號刑事判例意旨相同)。
㈣至於被告二人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提出偽造文書之影本,因為已經附在卷宗內,成為公物之一部分,已非被告所有,故不另宣告沒收。雖然【附件三】上面有偽造之「李鴻杭、李○蘋」簽名,但這只是影印的簽名,既然原本已經諭知沒收,已達到義務沒收的目的。至於影本上的簽名,如同雙方律師影印卷宗也會印到這份偽造簽名一樣,影印之簽名數量難以計算,故無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25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㈤被告於本院107年11月22日期日提出之偽造之103年12月29
日董監會議記錄原本,原本已經以證物入庫。影本如【附件四】。雖然被告二人最後並不是將此張【附件四】原本加以影印後提出給檢察官行使,但是此張應該是偽造文書過程中的階段性產品,仍屬於第38條第2項犯罪預備之物,應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富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凱婷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罪部分,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提起上訴。
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一】:104年1月30日李鴻杭將500張增資新股票、三顆銀行往來印鑑等物,交給楊○銓並簽交接物品明細。
【附件二】:被告提出之「103年12月20日、股票轉讓書、讓與切結書」內容是偽造的,也是倒填日期製作的。
【附件三】:104年10月22日偵查中提出之影本,最後一行最後一個句點「。」在橫線下面。
【附件四】:於本院107年11月22日提出原本,已以證物入庫。
最後一行最後一個句點「。」在橫線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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