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59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