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間起至同年月三十日止(聲請書誤載為「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四四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七二二號),判處拘役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有上開案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為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