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12號聲請人富億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億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