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乙○○被告臺北縣五股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捌萬柒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