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3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3802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據以聲請之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原本2紙。
(二)本件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及各本票曾為提示之日期(因本票2紙均未載到期日,狀載自到期日起計算之利息,無從計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徐玲玉